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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精神病人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4:38
精神病人离婚是审理离婚案子中,法官常常遇到的问题。精神病人一般归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我国婚姻法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出诉讼,能够由自己亲身出庭或请别人署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则,公民、法人能够经过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的名义施行民事法令行为;被署理人对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两边当事人约好,应当由自己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不得署理。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
从法理上讲,婚姻关系归于人身权领域,成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明,归于应由自己而不是别人署理的民事法令行为。所以,提出离婚诉讼,有必要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有必要是他自己的意思表明,任何别人不得替代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法令规则,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指定署理人署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但这不得违背法令关于制止署理的强行性规则。署理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才能的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与署理患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才能的被告参与离婚诉讼是两个天壤之别的法令问题。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署理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权益,尤其是产业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令规则予以裁判,被指定的署理人是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明。
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署理人就不同了,原告自身没有行为才能,让署理人替原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明,等于强加给原告表明才能,从法理上讲是对原告主权的侵略。
综上,正常人申述精神病人离婚,法院可为精神病人指定署理人,并依照法令规则依法判定。若精神病人申述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署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在程序上,法院应裁决驳回申述,无须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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