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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宜生诉被告河南华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8:24

原告梁宜生,男,1966年生,住址(略)。
托付代理人孙岳峰,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托付代理人秦世召,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华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山头店乡姚庄村。
法定代表人祝晓,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陈二勤,女, 1966年生。
托付代理人蒋绍彬,男, 1971年生。
原告梁宜生诉被告河南华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托付代理人孙岳峰、被告托付代理人陈二勤、蒋绍彬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梁宜生诉称:2009年2月9日,我与被告签定了技能转让合同。合同签定前,被告宣称是自有知识产权,是新式节能环保产品,能够直接用麦秸、稻草等秸杆焚烧,市场前景非常好,每天的生产量是500台,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可当我交完技能转让费后,被告演示其产品时,才发现稻草底子不能到达使用作用。合同书第三条还约好:“在承受甲方训练之前,乙方需求出示身份证及当地公安部门出示的五好公民证明信”,该条底子无法实行。综上,被告与我签定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故恳求依法免除与被告的技能转让合同,被告返还技能转让费4600元,并补偿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河南华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签定技能转让协议之前是通过实地考察表明满意后,在2009年2月9日两边自愿的状况下签定的合同。之后,对原告进行了技能训练,原告对该技能把握后离开了公司,不存在诈骗等行为。我公司是严格履行职业规范规范的。至于协议第3条约好内容,其原意是来承受我公司训练者需供给自己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示的五好公民证明信,二者均可。两边的合同是在自愿、相等、合法的基础上签定的,是实在有用的协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为支撑自己的建议,向法庭供给的依据资料有:
依据一:技能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两边已签定合同;
依据二: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4600元的技能转让费;
依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依据四:宣扬手册一份,证明被告对自己公司及产品和技能宣扬状况;
依据五: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产品为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是实用新式专利产品;
依据六:江苏省沛县公安局杨屯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公安部门无法出具该证明。
被告为支撑自己的建议,向法庭供给的依据有:
依据一:合同书、法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两边存在技能转让协议。营业执照证明法人身份的承认。
依据二:1、检测陈述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产品合格;2、农业部发布的秸杆气化炉质量点评技能规范一份,证明产品合格;
依据三:1、气化炉各部分介绍及尺度巨细形状、各部局结构图片,2、宣扬册子,证明被告公司的产品介绍及阐明;
依据四:1、荣誉证书四份;2、企业产品履行规范注册证书一份;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一份;4、许昌市科学技能局(2006)34号文件一份;证明被告企业诺言好。
依据五:王XX、孙XX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训练过。
依据六:郝XX证人证言,证明在被告处购买的产品比较好卖,产品好。
对原告供给的依据一、二、三、四、六,被告供给的依据一、二(2)因各方当事人均无贰言,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上述依据,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对原告供给的依据五经检查后以为,被告对该份依据实在性均予以认可,其实在性予以采信。
本院对被告河南华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依据经审理以为,依据二(1),原告并未供给有用依据证明产品是不合格的,对该份依据予以采信;依据三(1)被告不能充分阐明产品状况,不予采信;依据三(2)契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采信;依据四(1)(2)(3)原告对该依据证明的问题提出贰言,但未供给相依据证明其贰言建立,其实在性予以承认。依据四(4)原告对该依据系复印件贰言建立,且该依据与诉争事实无有相关,故不予采信。依据五、六的证人,均已到庭作证,该依据系证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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