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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如何确定所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4:23

宅基地怎么确权?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建房运用的宅基地,尽管超越规则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往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子时,要严厉按当地政府规则的面积规范批阅。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今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方针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越当地规则的面积规范的,依照实践赞同面积进行确权挂号。其面积超越各地规则规范的,可在土地挂号簿和土地权力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越规范的面积,待今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子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施行规划从头建造时,按有关规则作出处理,并依照各地规则的面积规范从头进行确权挂号。
(4)契合规则分户建房规范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越分户算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裔)原在乡村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子,房子产权没有改变的,经该农人团体出具证明并布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挂号,在《团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非本农人团体成员”。
(6)已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人团体成员、非本农人团体成员的乡村或城镇居民,因承继房子占用乡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则挂号发证,在《团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人团体原成员住所的合法承继人”。
(7)非本农人团体的农人,因地质灾害防治、新乡村建造、移民安顿等会集迁建,在契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人团体大多数成员赞同并经有权机关赞同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则确权挂号发证。
(8)现已确权的宅基地,在今后房子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则的面积规范从头确认运用权。
(9)关于没有权属来历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前史运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布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归于合法运用的,确认宅基地运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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