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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9:53
梁老太老公早年逝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作业日子。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勤劳劳动所得积储置办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寓居。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变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街坊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许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料。
上一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况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酬谢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料,遂决议立下遗言,将自己那栋房子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处理该份遗言的公证手续。梁老太逝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同压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子给3个子女承继的遗言。那么,梁老太逝世后,她的房子应由谁来承继?
我国《承继法》第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言,内容相冲突,但由于前1份遗言处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言”,后一份归于自书遗言。
一起,通过检查,梁老太前一份遗言并没有违背《承继法》第十九条“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的规则。因而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通过处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子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改变遗言,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承继,应先处理吊销前一份遗言的公证,然后从头立下遗言,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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