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案件如何认定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9:17
在日常日子中,违法嫌疑人在违法之后,有的人挑选畏罪潜逃,而有的人就挑选投案自首。法令关于这两种行为的处理结果肯定是有差异的,那么在移送案子中,怎么确认自首行为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移送案子怎样确认自首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1、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认为自首。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事实,才干确认为自首。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
1、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
2、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
4、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6、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
7、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8、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
9、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告知自己罪过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告知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
12、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13、违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安排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综上所述,不论是移送案子仍是其他的各类案子,违法嫌疑人只要被确认为是自首行为,那么在量刑时肯定会有所考量的,这是自西周以来就存在的一种准则。以上便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移送案子怎样确认自首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1、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认为自首。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事实,才干确认为自首。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
1、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
2、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
4、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6、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
7、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8、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
9、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告知自己罪过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告知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
12、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13、违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安排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综上所述,不论是移送案子仍是其他的各类案子,违法嫌疑人只要被确认为是自首行为,那么在量刑时肯定会有所考量的,这是自西周以来就存在的一种准则。以上便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