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账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8:03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1060号从1999年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连续建立了包含开行总行经营部在内的28家分行,事务组织建造已根本到位。经研讨,鉴于开行各分行的建立时刻不同和财务贴息方法的特殊性,现就开行各分行的经营账簿和借款合同印花税交纳的问题告诉如下:一、开行各分行启用的经营账簿应交纳的印花税,在其组织所在地交纳。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开行总行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含本钱公积)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开行总行的资金账簿按扣除拨给开行各分行资金数额后的其他部分计税贴花。二、开行各分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实施按年汇总交纳印花税的方法。即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开行各分行向当地当地税务局申报交纳印花税。一起向税务机关供给财务部《关于核定××××年度根本建造政策性财务贴息预算拨款的告诉》和全年借款合同明细表,经当地税务局对照核实后,对财务贴息的项目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非贴息借款合同按规则交纳印花税。三、实施汇总交纳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则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