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7:32法律咨询:
2013年青岛市最低薪酬规范是怎样的?
听讼网律师回答: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薪酬规范的告诉》(鲁政字〔2013〕39号),调高青岛市最低薪酬规范。全市企业月最低薪酬规范分别由1240元、1100元调整为1380元、1220元,小时最低薪酬规范分别由13元、11元调整为14.5元、12.5元。
月最低薪酬:六区1380元 四市1220元
依据全市经济发展和员工薪酬水平增加等状况,从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薪酬规范由1240元调整为1380元,增幅为11.3%。
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员工月最低薪酬规范由1100元调整为1220元,增幅为10.9%。
小时最低薪酬:六区14.5元 四市12.5元
此外,小时最低薪酬规范也一起出炉: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薪酬规范由13元调整为14.5元,增幅为11.5%;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薪酬规范由11元调整为12.5元,增幅为13.6%。
依据相关规则,月最低薪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作业劳作者;小时最低薪酬规范适用于非全日制作业者。凡员工在法定作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的,其薪酬收入不得低于最低薪酬规范。有付出才能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薪酬作为正常的薪酬付出规范。
相关法律知识:
最低薪酬规范是指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或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付出的最低劳作报酬。本规则所称正常劳作,是指劳作者按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在法定作业时间或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内从事的劳作。劳作者依法享用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则的假期间,以及法定作业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视为供给了正常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