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查处后不进行账务调整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2:11税务机关在对交税人查看后,在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都奉告一句话:“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查补税款、滞纳金交纳入库,并调整有关账目”。有适当一部分交税人在交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并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以为该补缴的税款都补缴了,至于账务处理的调整还有什么必要?正是因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形成企业今后年度多缴了税款,假如未及时发现,就会给交税人形成不必要的经济丢失。
在税收工作中的确存在这种状况。例如,某市一工业企业在2011年4月承受税务机关查看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款被查补13.5万元,原因是上年购入一项价值60万元的无形资产,企业一次将其列入当年管理费用,企业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 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万元
这种账务处理,形成当年少计应交税所得额54万元。因为该项无形资产在法律上和合同中都没有清晰的详细运用时限,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10年期限进行摊销,税务人员在查看时,对其应交税所得额进行了交税调整。
企业每年应摊销额60万元/10=6万元。
2010年度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60万元-6万元=54万元。
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万元×25%=13.5万元。
2014年6月,税务人员再一次到该工业企业对其2011~2013年度的交税状况进行专项查看时发现,企业账面上并没有无形资产的任何记载。经了解才知道,企业该项无形资产并没有进行转让处置,企业仍具有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运用权。至于为何账面未记载,企业负责人并不清楚详细原因。经问询企业财务人员才知道,在2011年税务人员查看后,企业仅仅向税务机关及时、足额交纳了查看中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处理。所以形成企业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对无形资产余额未做摊销处理。
2011~2013年累计多计应交税所得额60(万元)÷10×3=18(万元)
2011~2013年累计多交纳企业所得税18(万元)×25%=4.5(万元)。
税务人员了解状况后,又对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账面实际状况进行了仔细核对,证明企业财务人员所说的状况事实。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则,协助企业财务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账务调整处理,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并将企业2011~2013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做抵扣处理,削减了企业不必要的丢失。假如这次查看不能发现这一问题,企业将累计多交纳所得税税款54(万元)×25%=13.5(万元)。
企业在2011年4月税务机关查看后,应根据会计准则规则调整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调整多摊销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原值 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
贷:无形资产摊销 6
(2)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交纳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
贷:应缴税金———应缴企业所得税 13.5
借:应缴税金———应缴企业所得税 13.5
贷:银行存款 13.5
(3)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 4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5
今后每年都是如此,直至9年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悉数摊销结束停止。
因而,企业财务人员在承受税务机关查看后,必定要按要求对账务进行正确的、及时的调整,削减经济丢失,保护好本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