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4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20:18
第三百八十四条 【移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余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移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从重处分。
条文注释
本罪的移用行为有三种景象,不同景象的违法构成规范有所不同:(1)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即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国家法令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法活动。在此状况下,以移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构成违法的起点。(2)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余活动。所谓盈余活动,是指国家法令、法规答应的牟利活动,如存入银行收取利息、用于集资、开办公司等。这种景象构成移用公款罪,要求移用公款数额较大,但不受移用时刻超越3个月未还的约束。此种状况构本钱罪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3)移用公款用于日常日子,数额巨大、超越3个月未还。这种状况一般是指移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盈余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活动,如个人消费、还账等。此种移用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有必要一起具有移用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移用时刻(从移用之日至案发之日)超越3个月未还两个条件。
相关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移用国库券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移用非特定公物能否科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移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运用行为的法令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定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有关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移用赋闲稳妥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日子保证资金的行为适用法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用公款违法怎么核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从重处分。
条文注释
本罪的移用行为有三种景象,不同景象的违法构成规范有所不同:(1)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即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国家法令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法活动。在此状况下,以移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构成违法的起点。(2)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余活动。所谓盈余活动,是指国家法令、法规答应的牟利活动,如存入银行收取利息、用于集资、开办公司等。这种景象构成移用公款罪,要求移用公款数额较大,但不受移用时刻超越3个月未还的约束。此种状况构本钱罪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3)移用公款用于日常日子,数额巨大、超越3个月未还。这种状况一般是指移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盈余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活动,如个人消费、还账等。此种移用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有必要一起具有移用数额较大(1万元至3万元)、移用时刻(从移用之日至案发之日)超越3个月未还两个条件。
相关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移用国库券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移用非特定公物能否科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移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运用行为的法令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定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有关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移用赋闲稳妥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日子保证资金的行为适用法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用公款违法怎么核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