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1:32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矩》,自2014年6月6日起实施。这一司法解释针对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申述、受理、公证组织的差错确定标准、公证组织承当的职责等问题,进一步清晰了法令适用标准。
《规矩》共七条,要点内容包含:一是清晰了公证危害职责胶葛的被告以及性质;二是清晰规矩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申述恳求改变、吊销公证书或许承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奉告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组织提出复查;三是清晰了公证书作出今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就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职责有争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四是清晰了公证危害职责胶葛中对公证组织的差错确定标准;五是清晰了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恳求公证致使公证书差错形成别人丢失的,公证组织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矩》,旨在一致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处理司法实践中对公证组织的差错确定标准及职责确定等疑难问题,以进一步标准公证活动,防备胶葛,促进社会调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矩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矩》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
为正确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矩,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规矩。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矩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民事补偿的,应当以公证组织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职责胶葛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申述恳求改变、吊销公证书或许承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奉告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矩能够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组织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职责有争议的,能够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矩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具有强制履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民事权利职责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可是,公证债务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履行的在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供给依据证明公证组织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公证组织有差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许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
(四)违背公证程序、办证规矩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的职业标准出具公证书的;
(五)公证组织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沛的检查、核实职责,致使公证书差错或许不真实的;
(六)对存在差错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恳求仍不予纠正或许补正的;
(七)其他违背法令、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矩的景象。
第五条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恳求公证致使公证书差错形成别人丢失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公证组织依法尽到检查、核实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未依法尽到检查、核实职责的,应当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明知公证证明的资料虚伪或许与当事人歹意勾结的,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六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明知公证组织所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依然运用形成自己丢失,恳求公证组织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七条本规矩实施后,触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没有终审的,适用本规矩;本规矩实施前现已终审,当事人恳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不适用本规矩。
《规矩》共七条,要点内容包含:一是清晰了公证危害职责胶葛的被告以及性质;二是清晰规矩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申述恳求改变、吊销公证书或许承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奉告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组织提出复查;三是清晰了公证书作出今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就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职责有争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四是清晰了公证危害职责胶葛中对公证组织的差错确定标准;五是清晰了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恳求公证致使公证书差错形成别人丢失的,公证组织应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矩》,旨在一致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处理司法实践中对公证组织的差错确定标准及职责确定等疑难问题,以进一步标准公证活动,防备胶葛,促进社会调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矩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矩》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
为正确审理触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矩,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规矩。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矩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民事补偿的,应当以公证组织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职责胶葛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申述恳求改变、吊销公证书或许承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奉告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矩能够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组织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职责有争议的,能够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矩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具有强制履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民事权利职责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可是,公证债务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履行的在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供给依据证明公证组织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公证组织有差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许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
(四)违背公证程序、办证规矩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的职业标准出具公证书的;
(五)公证组织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沛的检查、核实职责,致使公证书差错或许不真实的;
(六)对存在差错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恳求仍不予纠正或许补正的;
(七)其他违背法令、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矩的景象。
第五条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恳求公证致使公证书差错形成别人丢失的,当事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公证组织依法尽到检查、核实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未依法尽到检查、核实职责的,应当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明知公证证明的资料虚伪或许与当事人歹意勾结的,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六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明知公证组织所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依然运用形成自己丢失,恳求公证组织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七条本规矩实施后,触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没有终审的,适用本规矩;本规矩实施前现已终审,当事人恳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不适用本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