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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5:07
患方以为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差错,构成侵权的,患方应首要举证证明:
1、 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联系,如医疗费单据、门诊病历、挂号单、出院证明等能够证明医疗联系的存在;
2、 危害现实
3、 实践丢失规模及数额。
医疗机构否定侵权,应当举证证明:
1、 其医疗行为没有差错,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或医疗行为不是形成危害成果的仅有原因;
2、 医治患者原发性疾病的费用。
假如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任的依据,医方就要承当败诉的法令成果。医疗机构只供给患者的病历及医学教科书等材料,没有供给其他足以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差错或医疗行为与危害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依据的,视为其没有完结举证职责。
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医治,其建议的危害成果无法确认由哪一家医疗机构形成的,由各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各自的治疗、护理行为不存在差错或与患者建议的危害成果不存在因果联系。若不能确认的,各医疗机构对患者一起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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