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后取得补偿金要纳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3:46劳作合同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近来,王某与大连某外资企业签定的两年劳作合同期满,企业没有再与其续订劳作合同,然后停止了与王某的劳作联系。该外资企业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下称新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支交给王某两个月薪酬作为经济补偿。关于这笔经济补偿金该不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呈现了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这笔经济补偿金应该直接并入当期的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念以为,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57号)规则,享用必定的税收优惠。
法理剖析
在这个事例中,呈现争议的关键在于争议两边对劳作合同的“免除”和“停止”没有了解正确。
劳作合同的免除和劳作合同的停止是劳作联系消除的两种景象。简略讲,劳作合同没有到期却不再实行下去了,是免除;劳作合同到期天然完毕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是停止。关于劳作合同的免除和停止的景象,我国的新旧劳作法均有详细的规则。关于不同的景象,税法的规则是彻底不一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指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并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关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薪酬、薪水收入,答应在必定期限内进行均匀。详细均匀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按照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按实际作业年限数核算,超越12年的按12年核算。
随后,为进一步支撑用人单位推动劳作人事准则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安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57号)。该文件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不难看出,王某所取得的经济补偿是劳作合同期满后取得的,取得经济补偿的理由是“停止劳作联系”,而不是上述优惠方针所指的“免除劳作联系”,因而不符合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及财税〔2001〕157号文件所规则的景象,假如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不能按照方针规则免税;超越的部分也不能按照方针规则的方法核算个人所得税,应当将该笔经济补偿金并入个人当期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方针主张
旧劳作合同法中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对停止劳作联系没有规则相应的经济补偿。新劳作合同法为进一步完善劳作合同准则,规则呈现下列三种景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必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停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而停止劳作合同的。
可见,为实在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新劳作合同法现已对停止劳作合同的景象进行了清晰规则,并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则景象下向劳作者付出必定的经济补偿。可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方针并未跟进,对劳作者取得的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因而,笔者主张,对劳作者取得的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也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详细优惠方法能够适用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及财税〔2001〕157号文规则的免征额度及核算方法。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