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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6:16

2008年01月08日
     检察院院起诉书:
    


2007年4月8日晚9时许,被害人到本村刘某家找到被告人,因为被害人接线浇地一事二人发作口角。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回来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忽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将被害人扑倒在地与被害人夺刀,并用拳头打被害人头部、胸部。因半途“便利”而落于被告之后的殷学均赶到现场,将被害人手中菜刀夺下并将二人摆开,被告与被害人持续争持并凑向一同,后被告又将被害人抬头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左颞顶部颅骨线状骨折、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重型急性闭合性颅脑操作。经市公安局法医医院判定,被告的损害程度国轻伤,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为重伤。
2007年4月21日10时10分,被害人因脑中枢功用衰竭经抢救无效逝世。同日被告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补偿顺便 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1160.72元。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家族的托付,我所指使我担任被告人被告第二审的辩解律师。经过查阅檀卷,会晤被告人,进行调查,参与今日的法庭调查,咱们对本案现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以供参阅:
     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越必要极限,依法不该确定被告人构成违法,也不该担负民事补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过错致人逝世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则,是指因为普经过错而致人逝世的行为。过错致人逝世罪在片面上有必要是过错,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别人逝世的损害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作别人逝世的损害成果。因而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否过错致人逝世罪,首要有必要承认行为人在施行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别人逝世的成果。假如行为人在其时的状况下,底子不可能预见到损害成果,那么过错致人逝世罪就不能建立。
     公诉方在起诉书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回来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忽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抬头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确定被告过错致人逝世罪的主要原因。其实着重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现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阐明被害人是成心杀人(未遂)。被告在忽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突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要挟时,仅仅出于人的天性的自我防卫,他面临手持菜刀的被害人,底子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因而,依据被告人其时所在的状况和环境,底子不可能预见到损害成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彻底不符合过错致人逝世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别人逝世的损害成果”的片面特征。所以因为片面要件的缺失,依据违法构成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错致人逝世的违法,其片面方面寻求的是扫除不法侵害,并非寻求致人损伤或逝世,因而上诉人片面方面属防卫的成心而并非违法的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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