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3:54
债款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款人自己,而且由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款人之位行使。那么,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能是怎样的呢?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回答,欢迎阅览!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能是怎样的
1.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以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1.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能
《解说(一)》第20条规则:“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代位权的行使触及三个联系。一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律联系,二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法律联系,一起代位权依法在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构成法律联系。代位权经人民法院确定建立后,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在相应的数额内,次债款人不再向债款人清偿,债款人不再向债款人清偿,即不能两层清偿。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款人的效能。
例题:
1.李某向王某催还告贷2万元,宽限期届满后,王某未能偿还。李某得知同村周某欠王某3万元,就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建议“代位权”,王某表明同意,并通知了周某,李某向周某催还2万元。
——因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法行使,不能独自以意思表明方法行使,所以李某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建议所谓“代位权”,应解说为债款让与合同的要约,王某表明同意为许诺,二人之间建立了债款让与合同,王某通知了周某,债款让与对周某发生了效能。
2.甲方向乙方供给了200万元的告贷,丙方又欠乙方300万元工程款。甲不是金融企业,无权放贷,依照现在的规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利息应当给予追缴,但乙方关于本金是应当返还的。
——甲方对乙方要求返还200万元的本金的债款是合法的。这样,甲方行使代位权就有了条件。甲方能够申述丙方,要求丙方直接向自己清偿200万元。
3.学生发问:物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解说(一)》第13条的规则实践对《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作了适用上的约束。因此,我国法律上的代位权,不能像传统代位权那样适用的规模十分宽广。比方,甲方向乙方买一枚的邮票,该邮票被丙方不合法侵吞。乙方对丙方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是债款请求权(非金钱之债)。当乙方怠于向丙方建议返还请求权的时分,甲方不能建议代位权。
4.学生发问:当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被人民法院确定建立,作出判定今后,其他债款人能否分一杯羹很多人以为,债款是相等的,其他债款人当然能够依照份额清偿。
——应当指出,按份额清偿时的债款相等,是指债款人资不抵债的状况下,并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债款的公正清偿。当债款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状况时,第三人的债款并没有被掠夺,债款相等权也没有被掠夺,他能够再申述债款人,或许再申述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以取得清偿。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能是怎样的
1.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以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1.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能
《解说(一)》第20条规则:“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代位权的行使触及三个联系。一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律联系,二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法律联系,一起代位权依法在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构成法律联系。代位权经人民法院确定建立后,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在相应的数额内,次债款人不再向债款人清偿,债款人不再向债款人清偿,即不能两层清偿。
2.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款人的效能。
例题:
1.李某向王某催还告贷2万元,宽限期届满后,王某未能偿还。李某得知同村周某欠王某3万元,就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建议“代位权”,王某表明同意,并通知了周某,李某向周某催还2万元。
——因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法行使,不能独自以意思表明方法行使,所以李某向王某提出要向周某建议所谓“代位权”,应解说为债款让与合同的要约,王某表明同意为许诺,二人之间建立了债款让与合同,王某通知了周某,债款让与对周某发生了效能。
2.甲方向乙方供给了200万元的告贷,丙方又欠乙方300万元工程款。甲不是金融企业,无权放贷,依照现在的规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利息应当给予追缴,但乙方关于本金是应当返还的。
——甲方对乙方要求返还200万元的本金的债款是合法的。这样,甲方行使代位权就有了条件。甲方能够申述丙方,要求丙方直接向自己清偿200万元。
3.学生发问:物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解说(一)》第13条的规则实践对《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作了适用上的约束。因此,我国法律上的代位权,不能像传统代位权那样适用的规模十分宽广。比方,甲方向乙方买一枚的邮票,该邮票被丙方不合法侵吞。乙方对丙方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是债款请求权(非金钱之债)。当乙方怠于向丙方建议返还请求权的时分,甲方不能建议代位权。
4.学生发问:当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被人民法院确定建立,作出判定今后,其他债款人能否分一杯羹很多人以为,债款是相等的,其他债款人当然能够依照份额清偿。
——应当指出,按份额清偿时的债款相等,是指债款人资不抵债的状况下,并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债款的公正清偿。当债款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状况时,第三人的债款并没有被掠夺,债款相等权也没有被掠夺,他能够再申述债款人,或许再申述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以取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