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付出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顿补助费,规范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犁地、蔬菜地,依据国家规则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下同)的 六倍核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量的五倍核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犁地,按该土地年产量的三倍核算;
4.征用宅基地按附近犁地的补偿规范核算;房子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犁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量核算;能收成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能够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交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买;
2.房子拆迁,按房子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端洽谈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备、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播送、通讯设备等附着物, 依照实际情况交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顿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犁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为该犁地被征用 前三年均匀每亩年产量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犁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犁地安顿 补助费以年产量的四倍起算,人均犁地每削减零点一亩,安顿补助费相应添加年产量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越年产量的十倍;
2.征用非犁地安顿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量和略低于附近犁地的安顿补助倍数核算;
3.征用房子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犁地,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四、依照本条规则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日子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越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付出的各项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除应当归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交给自己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组织剩余劳动力工作和不能工作人员的日子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顿规范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则另行拟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