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9:52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则,我国辩解人的权力首要有:
1.辩解人有权依据现实和法令,独立进行辩解。辩解人依据自己对现实的确定和对法令的了解,独立进行辩解,其他任何机关,包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集体、个人,都无权干与。
2.会晤通讯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在审判阶段,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
本案的诉讼文书是指包含立案决议、采纳强制措施的法令文书、通缉令和申述定见书等。技术性判定资料就是指判定结论。所谓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自诉案子应是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依据;人民检察院不申述,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检察院移交给人民法院的檀卷也应答应查阅;公诉案子是指有清晰指控犯罪现实的申述书、相关依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依据复印件或许相片等。首要依据复印件或许相片,是指对案子科罪量刑有决议含义的依据复印件或许相片。
3.调查取证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而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其他辩解人则没有这项权力。
4.提出辩解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托付的人的定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托付的辩解人在检查申述阶段就有权为托付人辩解。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子的审判阶段,辩解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曾经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6.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解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提问;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对证人、判定人提问;法庭审理中,辩解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请求重判定或许勘验。法庭争辩阶段,辩解人能够依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和控方打开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