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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辩护词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对策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23:43
辩解词又称辩解定见,它是辩解律师出庭前通过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后,对所承办的案子作出的书面的结论性的定见。它不仅是辩解律师所做的悉数准备工作的总结,又是对所承办案子确认现实和适用法令的根本观念的表达;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全面的点评,又是完成律师辩解责任的重要手法。笔者以为,宣布辩解定见的易犯过错及防备,不过于以下几点。
1、辩解观念含糊或自相对立或模棱两不行。辩解词的观念应当清楚、清晰、同一、必定,不得呈现逻辑对立。从法令逻辑上讲,证明的规矩要求论题有必要清楚清晰;同一律要求运用任何一个称号,其内在与外延有必要坚持本身的确认和同一;对立律要求对一个思维及其否定不能都予以必定,防止自相对立;排中律要求对一个思维及其否定不能都予以否定,防止模棱两不行过错。依据现实和法令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现实来确认辩解观念,一般可分为无罪辩解;法定或裁夺从轻、减轻、革除处分辩解;定性过错;适用法令不妥辩解,等。
2、辩解词的论据虚伪或缺乏或与辩解观念不相干。依据法令规定和逻辑规矩,证明辩解观念的依据应当是已知的实在的,应当是充沛的,而且与辩解观念之间具有实质的必定的法令上的因果关系。不然,就起不到证明辩解观念的作用和意图。
3、辩解词内容有充任公诉人之嫌。辩解律师的责任是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律师宣布辩解词含有不适当的斥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含有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就超出了辩解律师的责任和功能规模。
4、辩解词内容冗长,观念不明,要点不分,修辞不妥,逻辑紊乱,逻辑推理过错,然后达不到律师辩解的意图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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