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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9:59
一、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自己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族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安排的首要担任人或许该法人、安排担任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能够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族,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担任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许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许他的同住成年家族回绝接纳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约请有关基层安排或许地点单位的代表参与,阐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即视为送达。
三、托付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能够托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武士的,通过其地点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拘禁的,通过其地点监所或许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地点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有必要当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递送达。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布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许用本节规则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布告送达。自宣布布告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布告送达,应当在檀卷中记明原因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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