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需要注意的两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0:39
跟着人们法令认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遇到法令问题会挑选诉讼方法处理,可是无论是民事案子仍是行政、刑事案子,越来越多的人会发动二审程序,乃至发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发动不只表现了公民维权认识的增强,也表现了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但关于民事再审以及行政、刑事申述的具体法令规则、司法实践中的程序等问题,普通人是很难把握的。
本文首要就再审申述时需求留意的两个法令问题作扼要介绍。
一、要辨明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差异。二者首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发动原因及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收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端,程序发作是根据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再审程序发动主体呈多元化。再审程序的发动根底是司法机关的法令监督权,当法院和检察院以为已收效的判定、裁决确有过错时,它们能够自行发动再审程序,也只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干依审判监督程序发动再审。当事人没有再审诉权,当事人请求再审不能直接发动再审程序的发作,仅仅为司法机关发动再审程序提供线索和根据,即对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发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检查后决议。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上,无论是申述仍是请求再审,当事人不具有完好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再审、申述没有程序上的保证,对法院没有约束力,这方面司法界也正在讨论变革,考虑将当事人的申述或请求再审权力依照诉权的形式从头定位。
(二)提起方法不同
上诉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再审程序的提起方法较多也比较复杂,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再审,应提交书面的再审请求书和收效法令文书等资料。
(三)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
上诉期限较短,一般在一审判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2013年1月1日收效的民诉法修改了民事再审请求期限,“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三项、十二项、十三项规则景象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比较修订前的二年期限要短,需求留意。
(四)审理的目标不同
二审程序的审理目标,是一审裁判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目标是已收效的裁判文书。已收效的判定、裁决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发动再审程序或因当事人依法请求再审,受理请求的法院依法检查后裁决再审才干发动程序,对该已收效的裁判文书再次进行审理。
总的来说,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添加审级的具有特别性质的审判程序,是旨在纠正人民法院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过错裁判的一种弥补程序。
二、发动再审程序需求契合哪些条件
总的来说,发动再审程序需求留意几个方面,一是由谁发动,也便是发动主体,二是期限,再次便是再审事由,以及应向谁请求这几个问题。现在,在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则中,再审、申述都规则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当事人能够依法提出、法院能够提审或指令再审、法院院长能够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人民检察院能够抗诉等,都有具体的法令规则。关于再审期限问题,只要民诉法清晰规则了当事人请求再审期限,对当事人提出行政、刑事申述法令没有清晰的期限规则;别的,法令对法院和检察院发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无清晰的期限约束。在发动再审程序时,有必要契合法定的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以民诉法为例,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则景象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期限的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很多或许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子,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再审。当事人请求再审的,不中止判定、裁决的实行。这是向谁请求的规则。第二百条: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二)原判定、裁决确定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的;(三)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是假造的;(四)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子需求的首要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七)审判安排的组成不合法或许依法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没有逃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九)违背法令规则,掠夺当事人争辩权力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定的;(十一)原判定、裁决遗失或许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令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请求事由的规则,十分具体。
需求留意的是,法院检查请求再审案子,是环绕请求再审事由是否建立进行,再审请求人未建议的事由是不予检查的。因而,民诉法第二百条的规则必定要留意且很好的运用,不然很有或许请求被裁决驳回,法院不发动再审程序。此外,要特别留意第(五)款:“对审理案子需求的首要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这一款作为当事人请求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对当事人有利。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会因作业量大或其它要素,在一审或二审中当事人书面请求查询取证的情况下,都有或许不实行此项责任。当事人假如以为因向法院请求查询取证而法院未查询取证,且该依据对案子现实确定有重要作用,终究导致已方举证晦气而败诉,那么当事人请求再审时就可将此条作为请求事由之一。所以,当事人要擅用此条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本文首要就再审申述时需求留意的两个法令问题作扼要介绍。
一、要辨明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差异。二者首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发动原因及主体不同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收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端,程序发作是根据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再审程序发动主体呈多元化。再审程序的发动根底是司法机关的法令监督权,当法院和检察院以为已收效的判定、裁决确有过错时,它们能够自行发动再审程序,也只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干依审判监督程序发动再审。当事人没有再审诉权,当事人请求再审不能直接发动再审程序的发作,仅仅为司法机关发动再审程序提供线索和根据,即对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发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检查后决议。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上,无论是申述仍是请求再审,当事人不具有完好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再审、申述没有程序上的保证,对法院没有约束力,这方面司法界也正在讨论变革,考虑将当事人的申述或请求再审权力依照诉权的形式从头定位。
(二)提起方法不同
上诉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再审程序的提起方法较多也比较复杂,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再审,应提交书面的再审请求书和收效法令文书等资料。
(三)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
上诉期限较短,一般在一审判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2013年1月1日收效的民诉法修改了民事再审请求期限,“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三项、十二项、十三项规则景象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比较修订前的二年期限要短,需求留意。
(四)审理的目标不同
二审程序的审理目标,是一审裁判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目标是已收效的裁判文书。已收效的判定、裁决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发动再审程序或因当事人依法请求再审,受理请求的法院依法检查后裁决再审才干发动程序,对该已收效的裁判文书再次进行审理。
总的来说,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添加审级的具有特别性质的审判程序,是旨在纠正人民法院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过错裁判的一种弥补程序。
二、发动再审程序需求契合哪些条件
总的来说,发动再审程序需求留意几个方面,一是由谁发动,也便是发动主体,二是期限,再次便是再审事由,以及应向谁请求这几个问题。现在,在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则中,再审、申述都规则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当事人能够依法提出、法院能够提审或指令再审、法院院长能够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人民检察院能够抗诉等,都有具体的法令规则。关于再审期限问题,只要民诉法清晰规则了当事人请求再审期限,对当事人提出行政、刑事申述法令没有清晰的期限规则;别的,法令对法院和检察院发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无清晰的期限约束。在发动再审程序时,有必要契合法定的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以民诉法为例,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则景象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期限的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很多或许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子,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再审。当事人请求再审的,不中止判定、裁决的实行。这是向谁请求的规则。第二百条: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二)原判定、裁决确定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的;(三)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是假造的;(四)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子需求的首要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七)审判安排的组成不合法或许依法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没有逃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九)违背法令规则,掠夺当事人争辩权力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定的;(十一)原判定、裁决遗失或许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令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请求事由的规则,十分具体。
需求留意的是,法院检查请求再审案子,是环绕请求再审事由是否建立进行,再审请求人未建议的事由是不予检查的。因而,民诉法第二百条的规则必定要留意且很好的运用,不然很有或许请求被裁决驳回,法院不发动再审程序。此外,要特别留意第(五)款:“对审理案子需求的首要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这一款作为当事人请求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对当事人有利。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会因作业量大或其它要素,在一审或二审中当事人书面请求查询取证的情况下,都有或许不实行此项责任。当事人假如以为因向法院请求查询取证而法院未查询取证,且该依据对案子现实确定有重要作用,终究导致已方举证晦气而败诉,那么当事人请求再审时就可将此条作为请求事由之一。所以,当事人要擅用此条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