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2:38一、被告人身份概略
被告人王志安,男,49岁,1955年4月16日出世,黑龙江双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司机,从事个别运送运营,住黑龙江绥化市联合街9委62组16号。2004年3月7日因涉嫌过错致人逝世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成心杀人罪被拘捕。
二、违法事实
2004 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安与甄庆江一同驾驭黑M-04777解扩大卡车运送货品,途经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送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截到站内泊车场等候检测。王志安为躲避检测,当日一向未开车经过超限检测站,乘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王志安见路政人员削减,决议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进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范永强发现,遂上前手持泊车牌暗示王志安泊车查看。王志安不服从,持续开车行使,范永强被逼跑向车左边,一边用手去抓该车倒车镜连杆,一边用泊车牌击打该车左边车门,王志安置之脑后持续开车,致范永强跌落在地,被大卡车左边车轮从腰部碾压曩昔。王志安经过倒车镜发现轧人后将车开到邻近加油站停放,回来案发现场观察状况后,弃车到宝鸡市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时被捕获。经法医鉴定,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效果,致骨盆多发性破坏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构成,胸腹腔很多积血引起急性休克逝世。
三、宝鸡中院请示的问题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成心杀人罪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宝鸡中院审判委员会评论,对此案定性上存在不合,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志安犯成心杀人罪罪名建立,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查王志安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为:由于王志安为躲避检测,驾车闯关,在查看人员举牌暗示其泊车的状况下仍驾车行使,其系30年驾驭龄的司机,应当知道在有人阻挠的状况下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但听任了损害成果的发作。在开车撞人后仍未泊车,持续开车行进四、五十米才泊车,王志案的片面罪行方式应为直接成心,应确定王志安构成直接成心杀人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志安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其主要理由为,一、王志安没有杀戮范永强的意图和动机。王志安的行为意图便是躲避检测,他不寻求致伤、致死被害人,也不听任致伤、致死受害人。二、从王志安违法时和违法后行为表现能够断定,王志安对致死受害人片面方面是过错的,在受害人范永强用泊车牌击打左边车门时,王志安踩了一下刹车,后持续开车行进,故王志安踩刹车是意图避免损害成果的发作。三、王志安在驾车撞人后,将车停在邻近加油站回来案发现场观察,后又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标明他对损害成果的发作并非持听任情绪。故应确定王志安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四、法律规定和本案所冒犯的违法构成
(一)法律规定的罪行形状的详细含义
成心杀人罪和过错致人逝世罪,这两种违法在客观上都形成了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它们在片面内容上有不同点:成心杀人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成果,而且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其间直接成心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活跃寻求,而是听之任之,彻底采纳听任的心思情绪。而过错致人逝世罪,指行为人对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既不期望,也不听任,而是一种过错的心思情绪,这是差异两罪的底子。
(二)王志安的片面状况
精确掌握直接成心杀人与过错致人逝世的差异要素,是知道王志安片面状况的要害。直接成心杀人与过于自信的过错导致的过错致人逝世片面要件的差异,是精确掌握两者边界的要点。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了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但行为人在片面上并非活跃寻求该成果的发作。两者的差异在于片面心思情绪不同,这一片面心思情绪上的差异包含知道要素和毅力要素:
1、知道要素是指行为人对损害成果发作的心思预见。直接成心杀人和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人,对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损害成果的预见都是一种或许性的预见,如果是必定发作而施行行为,则是直接成心杀人。但明显两者在预见或许性发作的程度上是有差异的,过于自信的过错,行为人尽管预见到发作的或许性,但其片面上以为不会发作的或许性更大。而直接成心的行为人对发作或许性的程度并没有判别,在片面上他更重视的是另一个特定意图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