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22:38[案情]
2012年1月24日,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一份商品房生意合同,合同约好:开发商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检验合格的商品房交给章某,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付出违约金,如遭受不可抗力,开发商在发作之日起10日内奉告,交房期限能够据实予以顺延。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进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签定合同至交房期间,因为受多个飓风影响,呈现大暴雨、暴雨、大雨气候达45天,建造主管单位亦要求开发商做好防备作业,飓风气候归于不能预见、不能防止的不可抗力,应免除开发商受不可抗力影响形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签定的合同有用,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好如期实行交房责任。因为飓风、暴雨等气象条件,是能够预见,并能够恰当办法减轻丢失,因而不归于不可抗力,且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好实行奉告责任,因而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分析]
听讼网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首要,飓风、暴乱雨不归于不可抗力,《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不可抗力的规划极端狭隘,构成不可抗力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1)不可抗力事情应当是在合同缔结后发作的;(2)不可抗力事情是在缔结合一起,两边所不能预期或没有理由能必定该事情的发作的;(3)不可抗力事情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差错或过错引起的;(4)不可抗力事情的发作及其所引发的结果是人为所不能操控和不可防止的。因为飓风、暴雨等景象是作为滨海省份的福建较常见的气象条件,开发商具有必定规划、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工程设计和制定交房期限时就应当预见工程建造进程会遭到飓风、暴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应当采纳合理的办法,将飓风、暴雨的影响降到最低;其次,两边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规则了发作不可抗力后,开发商的奉告责任,尽管不可抗力本身形成的危害不会因开发商未实行奉告责任而下降,但开发商奉告后,商品房的买受人能够采纳合理办法,减轻可能给对方形成的丢失,且奉告责任的约好契合法律规则。因而,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向章某付出延期交房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