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23:52
醉酒驾驭形成交通事端后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的补偿职责
——吉林抚松法院判定宋光交通闯祸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刻:2009-12-1109:16:33
裁判要旨
司机醉酒驾车形成第三人逝世,稳妥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的逝世补偿金。
案情
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宋光醉酒后驾驭吉F-42327号重型卡车,将驾摩托车行进的孟氏两兄弟撞倒,孟兄当场身亡,孟弟受伤。经交警部门确定:宋光醉酒驾车中心实线越线行进,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孟氏两兄弟无证驾驭无号牌摩托车及未戴安全头盔,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宋光驾驭的闯祸车辆于2007年12月21日在某稳妥公司抚松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逝世伤残补偿限额为5万元,交通事端发作时该车正在稳妥期内。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要求稳妥公司付出被害人亲属的逝世补偿金5万元,但稳妥公司以司机醉酒驾车不属于垫支和补偿规模为由回绝补偿。
裁判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宋光违反路途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致孟某逝世,经交警部门确定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除其已依法承当的刑事职责外,还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因宋光驾驭的卡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发作事端时尚在稳妥期内,所以稳妥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部分由宋光按差错份额承当职责,依据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宋光以承当80%的民事补偿职责为宜。尽管稳妥公司以为交通事端系宋光醉酒驾车形成,稳妥公司不该承当补偿及垫支职责,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且《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也未将司机醉酒闯祸列为免责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力,稳妥公司均应在稳妥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所以稳妥公司不该担责的建议法院不予支撑。综上,法院判定如下: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稳妥公司抚松支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5万元;二、被告人宋光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8.7万余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端问题一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有人以为假如司机醉酒闯祸稳妥公司进行理赔,不利于被稳妥人遵纪守法,是对司机酒后驾车行为的怂恿,对稳妥公司也是不公平的。可是咱们应该看到,交强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稳妥,交强险不是为了保证被稳妥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咱们不能由于被稳妥人或闯祸司机的差错来对立对第三者的补偿。假如司机醉酒闯祸稳妥公司一概免责,那么国家设立交强险则失去了含义,也违反了交强险的立法精力。
综上,法院判定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5万元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为:(2008)抚刑初(重)字第46号
事例编写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滕爱节
——吉林抚松法院判定宋光交通闯祸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刻:2009-12-1109:16:33
裁判要旨
司机醉酒驾车形成第三人逝世,稳妥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的逝世补偿金。
案情
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宋光醉酒后驾驭吉F-42327号重型卡车,将驾摩托车行进的孟氏两兄弟撞倒,孟兄当场身亡,孟弟受伤。经交警部门确定:宋光醉酒驾车中心实线越线行进,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孟氏两兄弟无证驾驭无号牌摩托车及未戴安全头盔,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宋光驾驭的闯祸车辆于2007年12月21日在某稳妥公司抚松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逝世伤残补偿限额为5万元,交通事端发作时该车正在稳妥期内。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要求稳妥公司付出被害人亲属的逝世补偿金5万元,但稳妥公司以司机醉酒驾车不属于垫支和补偿规模为由回绝补偿。
裁判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宋光违反路途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致孟某逝世,经交警部门确定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除其已依法承当的刑事职责外,还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因宋光驾驭的卡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发作事端时尚在稳妥期内,所以稳妥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部分由宋光按差错份额承当职责,依据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宋光以承当80%的民事补偿职责为宜。尽管稳妥公司以为交通事端系宋光醉酒驾车形成,稳妥公司不该承当补偿及垫支职责,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且《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也未将司机醉酒闯祸列为免责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以及交强险的立法精力,稳妥公司均应在稳妥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所以稳妥公司不该担责的建议法院不予支撑。综上,法院判定如下: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稳妥公司抚松支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5万元;二、被告人宋光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8.7万余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端问题一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有人以为假如司机醉酒闯祸稳妥公司进行理赔,不利于被稳妥人遵纪守法,是对司机酒后驾车行为的怂恿,对稳妥公司也是不公平的。可是咱们应该看到,交强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稳妥,交强险不是为了保证被稳妥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咱们不能由于被稳妥人或闯祸司机的差错来对立对第三者的补偿。假如司机醉酒闯祸稳妥公司一概免责,那么国家设立交强险则失去了含义,也违反了交强险的立法精力。
综上,法院判定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5万元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为:(2008)抚刑初(重)字第46号
事例编写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滕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