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0:30

(一)完善行政诉讼准则的需求
从现在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法令、司法的实践看,很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中树立公益诉讼准则。
首要,行诉法的立法主旨决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诉法的立法主旨有两个,一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二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私权益之维护是行政法甚至全部部门法的终极主旨,但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对私权益的危害和要挟就无处不在。申言之,即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行为没有实践害及私权益,但其存在自身对行政法治的损坏,对公益的侵略,私权益也将因而失掉存在的根基。可见保证依法行政这一主旨有其独立价值,并不依附于维护私权益这一主旨而存在。行诉法的两大主旨标明,行政诉讼中既应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在这一点上现行《行政诉讼法》明显有违其立法主旨。
其次,树立行政公益诉讼准则是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拓宽的要求。我国现在只要《行政复议法》规则了对笼统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且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为了更好地实现行诉法的主旨,为了同行政复议法更好联接,我国行诉法将来一定要树立对笼统行政行为至少是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检查准则。笼统行政行为的明显特征便是目标的不特定性,若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原告资历准则来看,这种目标的不特定性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笼统行政行为的无法被检查,而行政公益诉讼准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挑选。
(二)抑止公共利益危害日趋严重化的需求
在我国,需求经过行政诉讼维护的景象和品种许多,大致包含国家公共利益,大众或集体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注: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5期。)说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具有巨大的针对性,最直接的原因即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公益被侵略而得不到司法救助的状况,其间尤以下列五种状况为典型:
其一,国有资产丢失。此种丢失“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国有资产被侵吞、搬运;二是国有资产被损毁、灭失。上述两方面的危害和腐蚀有时是相互配合的,有些国有资产的丢失是内外勾结、歹意勾结形成的。因而,糜烂往往导致丢失,而丢失又隐藏着糜烂。”(注:见1995年12月4日《经济日报》。)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只存在疏于办理的不作为问题,且往往直接安排、干涉各种违法操作。国有资产属全体公民,国家机关是依公民授权而办理国有资产的,故若其在办理中松懈或滥用职权,公民应有权直接动用司法手法进行干涉。“如果说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任何人都难以否定,这种诉讼活动从实质上说,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国有资产被损坏、侵略,终究要危害广大公民群众的利益”。(注:韩志红、阮大强:《新式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令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问题的症结是,现行行诉法将原告资历限于私益直接受损之景象,使大部分国有资产被侵略的行政性案子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这是对公民办理国家权力和诉讼权的变相掠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