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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应要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2:13
网友发问:
2009年b公司完成对a公司的吸收兼并,且该等兼并契合特别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b公司兼并a公司后存续,其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作改动,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2007、2008年为所得税免税,2009、2010、2011年为所得税折半征收。若2008年、2009年b公司应交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请问b公司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多少?若2008年、2009年b公司应交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b公司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又为多少?请列示核算进程及法规依据。
律师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则,在企业吸收兼并中,兼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作改动的,能够持续享用兼并前该企业剩下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兼并前一年的应交税所得额(亏本计为零)核算。依据本条规则:
1、若2008年、2009年b公司应交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b公司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500万元,折半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兼并前一年的应交税所得额200万元核算;
2、若2008年、2009年b公司应交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b公司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00万元(500-200),因存续企业兼并前一年为亏本,折半优惠金额按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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