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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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公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
为了惩治恐惧活动违法,保证国家和公民生命、产业安全,保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弥补修正:
一、将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修正为:“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修正为:“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三、将刑法榜首百二十条榜首款修正为:“安排、领导恐惧活动安排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法榜首百二十条后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二十条之一:“赞助恐惧活动安排或许实施恐惧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并处分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五、将刑法榜首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六、将刑法榜首百二十七条修正为:“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或许偷盗、争夺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掠夺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或许掠夺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或许偷盗、争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破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七、将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修正为:“明知是毒品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恐惧活动违法、私运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为粉饰、隐秘其来历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供给资金帐户的;(二)帮忙将产业转换为现金或许金融收据的;(三)经过转帐或许其他结算办法帮忙资金搬运的;(四)帮忙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历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进虚伪的爆破性、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假造爆破要挟、生化要挟、放射要挟等恐惧信息,或许明知是假造的恐惧信息而成心传达,严峻打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本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公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
为了惩治恐惧活动违法,保证国家和公民生命、产业安全,保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弥补修正:
一、将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修正为:“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修正为:“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三、将刑法榜首百二十条榜首款修正为:“安排、领导恐惧活动安排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法榜首百二十条后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二十条之一:“赞助恐惧活动安排或许实施恐惧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并处分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五、将刑法榜首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贮存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六、将刑法榜首百二十七条修正为:“偷盗、争夺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或许偷盗、争夺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掠夺枪支、弹药、爆破物的,或许掠夺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或许偷盗、争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破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七、将刑法榜首百九十一条修正为:“明知是毒品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恐惧活动违法、私运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为粉饰、隐秘其来历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供给资金帐户的;(二)帮忙将产业转换为现金或许金融收据的;(三)经过转帐或许其他结算办法帮忙资金搬运的;(四)帮忙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历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进虚伪的爆破性、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假造爆破要挟、生化要挟、放射要挟等恐惧信息,或许明知是假造的恐惧信息而成心传达,严峻打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本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