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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5:35
在绝大多数征地拆迁活动中,政府常常是老子天下第一,我说是什么便是什么,被征收处于十分弱势的位置,合法权益很难被保护。以拆迁补偿安顿方法来说,实践中,大多都是政府单独面规则,甚至连定见都不必寻求。今日,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拆迁典型事例之“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补偿决议案”来为咱们解读,拆迁补偿安顿的挑选权终究归于谁!
(一)根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子征收决议布告》,决议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子和附属物施行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子征收补偿计划》,何刚坐落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子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价,何刚被征收房子住所部分评价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价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分表明挑选产权互换,但两边就产权互换的地址、面积未能达到协议。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分请求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子征收补偿决议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子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规划用处为商住。因征收两边未能在征收补偿计划确认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议:
1、被征收人钱银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
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议之日起7日内搬家结束。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保持本案征收补偿决议。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议。                                                      
(二)裁判成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子征收补偿决议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法挑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以下称《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被征收人能够挑选钱银补偿,也能够挑选产权互换。经过对本案依据的剖析,能够确认何刚挑选的补偿方法为产权互换,但被诉补偿决议确认的是钱银补偿方法,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挑选权。据此,法院作出吊销被诉补偿决议的判定。一审判定后,两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含义
本案典型含义在于:在房子补偿决议诉讼中,旗帜鲜明地保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法挑选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法令》第二十一条清晰规则:“被征收人能够挑选钱银补偿,也能够挑选房子产权互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对立的发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议时,没有给被征收人挑选补偿方法的时机而径自加以确认。本案的吊销判定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景象,为当事人供给了充沛的司法救助
  从以上判例,咱们不难看出,法令有清晰规则,拆迁补偿安顿方法的挑选权归于被征收人,并且,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清晰支撑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顿方法的挑选权。因而,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征收人应该决断地对政府单独面的不合法的决议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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