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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23:17

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从业人员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许参照国家公务员准则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民政府承认。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许参照国家公务员准则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国家规则的同类人员工伤待遇规范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则。
第四条 树立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准则。各统筹区域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必定份额缴入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专户,并享用共济。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则。
第五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规则列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日子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佐用具费;
(九)医疗恢复和作业恢复费;
(十)工伤防备费;
(十一)工伤人员劳作能力判定费用;
(十二)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防备费、工伤人员作业恢复费的详细办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则。
第六条 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为工伤确认组织,担任统筹区域的工伤确认作业。
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则担任劳作能力判定作业。
第七条 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能够请求工伤确认。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对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达到共同后,用人单位反悔的,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能够请求工伤确认;已超越工伤确认请求时效的,工伤确认请求时效能够自用人单位反悔之日起顺延30日,工伤确认组织应当予以受理。工伤确认组织受理请求后,确以为工伤或许因事端依据灭失导致无法承认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的项目及规范付出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确因等候司法机关和有关办理机关做出相关定论而超越工伤确认请求时效的,工伤确认请求时效能够自司法机关和有关办理机关做出相关定论之日起顺延30日。
第九条 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确认组织能够依据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供给的依据依法做出工伤确认定论。
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认的时限内。
第十条 劳作能力复查判定的伤残等级有改变的,自做出判定定论的下月起,依照从头承认的伤残等级付出伤残待遇,但一次性伤残待遇不再变化。
第十一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劳作能力判定所需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与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被确认为工伤的,进行劳作能力判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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