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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8:11
在咱们的日子中,或许会涉及到一些修建工程合同的签定,在签定合同的时分或许还需要在之后签定一个弥补合同,那么假如修建工程的弥补合同和主合同的结算单价不一致应该怎样进行处理?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修建工程弥补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怎么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21条的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是非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应当留意的是,不是有必要招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是,当事人依照招招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招标,签定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存案,尔后两边又签定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说》第21条关于以存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则。
二、法律规则
《招招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则,“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 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适用本法”。即尽管不是有必要招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招标,就适用招招标法,受招招标法的标准和调整。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在签定劳动合同之后,假如要签定弥补合同的话,那么弥补合同的内容必定不能够和主合同相违反,假如修建合同的弥补合同和主合同单价不一样,一般是依照主合同进行结算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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