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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3:27

国家法定的企业员工退休年龄规则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按照劳作判定程序经市、区、县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到达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从事高空和特别深重体力劳作作业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作业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作业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作业年限,能够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作业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作业年限长的年限履行。
现在可处理退休的状况
依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则,下列几种状况能够处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深重体力劳作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接连的工龄或作业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作判定委员会承认,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作判定委员会承认)彻底损失作业能力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按月享用伤残补贴;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贴,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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