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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流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20:30

公司与员工签定租借合同的,支交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产业租借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定租借合同而支交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事例: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运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定了租借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不同。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条规则,薪酬、薪水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许受雇而获得的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作分红、补助、补助以及与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获得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则,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方法向员工个人付出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获得公务用车补助收入,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薪酬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依照薪酬、薪水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 3000-5000)×10%-105=145(元)。
而乙因为签定了租借合同,其获得的收入归于产业租借所得,应依照产业租借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假定其产业租借所得还要交纳归纳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交纳各项税款为(4500-5000)×3% 3000×5.5% (3000-3000×5.5%-800)×20%=572(元),两种方法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而,租借方法不同,个人税负就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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