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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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严峻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不合法排放、倾倒、处置风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不合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峻危害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令授权拟定的污染物排放规范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许运用渗井、渗坑、裂隙、岩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施行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城镇以上会集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止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丢失或许遭受永久性损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许其他林木逝世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许幼树逝世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产业丢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分散、搬运大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峻污染环境的景象。
第二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则的行为,具有本解说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或许严峻危害人体健康”或许“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或许形成人身伤亡的严峻结果”。
第三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结果特别严峻”: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会集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止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丢失或许遭受永久性损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许其他林木逝世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许幼树逝世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产业丢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分散、搬运大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逝世或许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结果特别严峻的景象。
第四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分:
(一)阻遏环境监督查看或许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搁置、撤除污染防治设备或许使污染防治设备不正常运转的;
(三)在医院、校园、居民区等人口会集区域及其邻近,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期限整改期间,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有害物质的。
施行前款第一项规则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波折公事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违法行为,但及时采纳办法,避免丢失扩展、消除污染,活跃赔偿丢失的,能够酌情从宽处分。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则之罪的,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罪处分,并对单位判处分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别人无运营答应证或许超出运营答应规模,向其供给或许托付其搜集、储存、运用、处置风险废物,严峻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违法论处。
第八条 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一起构成污染环境罪、不合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进风险物质罪等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违法科罪处分。
第九条 本解说所称“公私产业丢失”,包含污染环境行为直接形成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以及为避免污染扩展、消除污染而采纳必要合理办法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确定为“有毒物质”:
(一)风险废物,包含列入国家风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依据国家规则的风险废物辨别规范和辨别方法确定的具有风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要点环境管理风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或许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子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判定组织出具判定定见,或许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分指定的组织出具查验陈述。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及其所属监测组织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认可的,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第十二条 本解说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6〕4号)一起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说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严峻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不合法排放、倾倒、处置风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不合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峻危害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令授权拟定的污染物排放规范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许运用渗井、渗坑、裂隙、岩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施行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城镇以上会集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止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丢失或许遭受永久性损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许其他林木逝世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许幼树逝世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产业丢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分散、搬运大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峻污染环境的景象。
第二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则的行为,具有本解说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或许严峻危害人体健康”或许“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或许形成人身伤亡的严峻结果”。
第三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结果特别严峻”: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会集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止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处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丢失或许遭受永久性损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许其他林木逝世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许幼树逝世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产业丢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分散、搬运大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逝世或许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结果特别严峻的景象。
第四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分:
(一)阻遏环境监督查看或许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搁置、撤除污染防治设备或许使污染防治设备不正常运转的;
(三)在医院、校园、居民区等人口会集区域及其邻近,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期限整改期间,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有害物质的。
施行前款第一项规则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波折公事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违法行为,但及时采纳办法,避免丢失扩展、消除污染,活跃赔偿丢失的,能够酌情从宽处分。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则之罪的,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罪处分,并对单位判处分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别人无运营答应证或许超出运营答应规模,向其供给或许托付其搜集、储存、运用、处置风险废物,严峻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违法论处。
第八条 违背国家规则,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一起构成污染环境罪、不合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进风险物质罪等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违法科罪处分。
第九条 本解说所称“公私产业丢失”,包含污染环境行为直接形成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以及为避免污染扩展、消除污染而采纳必要合理办法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确定为“有毒物质”:
(一)风险废物,包含列入国家风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依据国家规则的风险废物辨别规范和辨别方法确定的具有风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要点环境管理风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或许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子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判定组织出具判定定见,或许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分指定的组织出具查验陈述。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及其所属监测组织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分认可的,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第十二条 本解说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6〕4号)一起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说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