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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患精神病写的分割财产协议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9:08

离婚时患精神病定的切割产业协议有没有效
协议离婚后,女方以自己患精神病为由,状告前夫,要求重分产业。日前,江北区法院确定女方在协议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定男方再分给她一套住宅和20多万元现金。王丽称,她在1990年1月成婚,2001年2月开端精神异常,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仍未彻底治好。2004年10月,她与张军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好:王丽分得坐落江北区的一套房子和现金3.8万元,张军分得坐落江北区和渝北区新牌坊的房子各一套,另加现金20万元,并抚育孩子。
婚后,王丽以为,家庭产业大部分是她赚得的,并且她患精神分裂症没有彻底治好,不能像正常人相同工作和日子,还需要有人照料。2005年2月,她申述到江北区法院,恳求从头切割。
张军却以为,最初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成果,并不存在诈骗和钳制;王丽在签收其应得产业时也未提出过贰言。为此,他否定对方的说法。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医学判定,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协议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效。因而,王丽与张军此前签定的离婚切割产业协议无效。尽管王丽患精神分裂症,不能像正常人相同工作和日子,归于婚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因她与张军的夫妻共同产业数额较大,且其婚生女由张军抚育教育,因而,两人的夫妻共同产业应由两边均匀切割为宜。
终究,江北区法院判定两人坐落江北区的两套房子归王丽一切,坐落渝北区新牌坊住宅归张军一切,张军别的支交给王丽现金23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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