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1:17
近几年全国各地土地征收的现象十分多。并且许多都是以政府的名义来牵头的。那么县政府房子征收决议是否都合法?有没有相关的事例?在法令上有什么规则呢?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土地征收需求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完结布告、拆迁补偿等作业后,征地作业施行完结,土地才转为国有土地。假如只是存在征地批文,但并未完结布告、拆迁补偿等作业,征地作业没有施行结束,则此刻土地性质依然归于集体所有,直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作出相关房子征收决议,缺少法令依据。
【事例索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定
【案情】
原告:范先生
被告: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先生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的农人,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承揽经营了数亩土地,并建有农业生产设备。因为某药品公司项目建造需求占用村上的部分土地。此次征收涉及到45户农人,范先生承揽的土地正好坐落征收的范围内。之后,征收方找到范先生洽谈征收补偿事宜,可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范先生无法承受。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先生考虑采用法令手段处理这起征收胶葛。通过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京平律师署理的郭先生、关先生诉大连市金州新区管委会征收决议行政胶葛案子的庭审,范先生终究决议延聘****拆迁律师团队署理维权。**团队介入本案后,指使**律师和**律师承办范先生人的案子,担任全权处理其征收维权事宜。
通过前期法令查询,**拆迁律师调取了本案的相关资料。依据现有资料显现,范先生承揽的土地性质归于集体土地,而区政府却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征收程序,作出了鲅房征【2014】第XXX号《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决议》。针对区政府作出上述房子征收决议的行政行为,**拆迁律师随即帮忙范先生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辽政地字【2012】XXX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等资料,并辩论称其作出的征收决议条件有辽宁省政府的国有土地批复,法令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八条,作出征收决议之前寻求了定见并下发了布告。
针对区政府的辩论定见,**拆迁律师当庭指出:征地批文作出后,集体土地并非当即转为国有土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汇编的演示事例中对此现已载明。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演示事例后,法院采用了**律师的观念。
此外,**律师此前已针对该项意图征收补偿计划另案申述,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4日判定承认相关征收补偿计划违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从区政府的房子征收决议内容看,布告依据了《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但《土地管理法》中并无对区政府能够征收公民房子的授权,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授权给区政府征收公民房子的权利条件有必要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和为了公共利益需求。从区政府供给的依据看,区政府供给了辽政地字【2012】XXX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但该批件不能等同于范先生地点的集体土地现已变为国有土地;区政府供给的依据也没能有用证明征收范先生地点区域的房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作出征收决议的条件还须拟定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计划,但区政府供给的征收补偿计划现已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承认违法;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其他条件条件,区政府没有举证证明。终究,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营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定,承认区政府作出的【2014】第XXX号《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决议》违法。
【拆迁律师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一条:“为了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保证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令。”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应当对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正补偿。”
依据以上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的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征收与补偿。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征收与补偿,目前我国没有拟定专门的法令法规予以细化,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将房子作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同时征收并予以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为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决议现已作出,或即时收效时集体土地就转为国有土地;土地征收需求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完结布告、补偿等作业后,征地作业施行完结,土地才转为国有土地。本案中虽然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但并未完结布告、补偿等作业,征地作业没有施行结束,此刻土地性质依然归于集体所有,区政府直接将其作为国有土地并作出相关房子征收决议,明显缺少法令依据。实践中相似的案子不在少数,地方政府或根据对法令法规的了解有误,或出于征收程序便当的考虑,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施行征收,而被拆迁户因为法令专业知识短缺,往往难以鉴别,即使明知权益受损,却又很难捉住问题要害点,这也是大部分被拆迁户的维权现状。
以上是对县政府房子征收决议等问题的具体回答,期望对我们有所帮忙,在本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略时及时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假如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土地征收需求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完结布告、拆迁补偿等作业后,征地作业施行完结,土地才转为国有土地。假如只是存在征地批文,但并未完结布告、拆迁补偿等作业,征地作业没有施行结束,则此刻土地性质依然归于集体所有,直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作出相关房子征收决议,缺少法令依据。
【事例索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定
【案情】
原告:范先生
被告: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先生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的农人,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承揽经营了数亩土地,并建有农业生产设备。因为某药品公司项目建造需求占用村上的部分土地。此次征收涉及到45户农人,范先生承揽的土地正好坐落征收的范围内。之后,征收方找到范先生洽谈征收补偿事宜,可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范先生无法承受。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先生考虑采用法令手段处理这起征收胶葛。通过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京平律师署理的郭先生、关先生诉大连市金州新区管委会征收决议行政胶葛案子的庭审,范先生终究决议延聘****拆迁律师团队署理维权。**团队介入本案后,指使**律师和**律师承办范先生人的案子,担任全权处理其征收维权事宜。
通过前期法令查询,**拆迁律师调取了本案的相关资料。依据现有资料显现,范先生承揽的土地性质归于集体土地,而区政府却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征收程序,作出了鲅房征【2014】第XXX号《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决议》。针对区政府作出上述房子征收决议的行政行为,**拆迁律师随即帮忙范先生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辽政地字【2012】XXX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等资料,并辩论称其作出的征收决议条件有辽宁省政府的国有土地批复,法令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八条,作出征收决议之前寻求了定见并下发了布告。
针对区政府的辩论定见,**拆迁律师当庭指出:征地批文作出后,集体土地并非当即转为国有土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汇编的演示事例中对此现已载明。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演示事例后,法院采用了**律师的观念。
此外,**律师此前已针对该项意图征收补偿计划另案申述,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4日判定承认相关征收补偿计划违法。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从区政府的房子征收决议内容看,布告依据了《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但《土地管理法》中并无对区政府能够征收公民房子的授权,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授权给区政府征收公民房子的权利条件有必要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和为了公共利益需求。从区政府供给的依据看,区政府供给了辽政地字【2012】XXX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但该批件不能等同于范先生地点的集体土地现已变为国有土地;区政府供给的依据也没能有用证明征收范先生地点区域的房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作出征收决议的条件还须拟定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计划,但区政府供给的征收补偿计划现已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承认违法;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其他条件条件,区政府没有举证证明。终究,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营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定,承认区政府作出的【2014】第XXX号《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决议》违法。
【拆迁律师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一条:“为了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保证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令。”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应当对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正补偿。”
依据以上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的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征收与补偿。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征收与补偿,目前我国没有拟定专门的法令法规予以细化,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将房子作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同时征收并予以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为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决议现已作出,或即时收效时集体土地就转为国有土地;土地征收需求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完结布告、补偿等作业后,征地作业施行完结,土地才转为国有土地。本案中虽然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但并未完结布告、补偿等作业,征地作业没有施行结束,此刻土地性质依然归于集体所有,区政府直接将其作为国有土地并作出相关房子征收决议,明显缺少法令依据。实践中相似的案子不在少数,地方政府或根据对法令法规的了解有误,或出于征收程序便当的考虑,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施行征收,而被拆迁户因为法令专业知识短缺,往往难以鉴别,即使明知权益受损,却又很难捉住问题要害点,这也是大部分被拆迁户的维权现状。
以上是对县政府房子征收决议等问题的具体回答,期望对我们有所帮忙,在本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略时及时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假如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