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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7:59
【非诉行政实行】实行诉讼的概念及现实含义
所谓实行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不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行政决议树立的责任,建议行政决议违法,否定行政决议具有实行力时,行政机关诉请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认当事人不实行责任或责任的违法性,恳求法院发布强制实行令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66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申述讼又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恳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的规则,是其根本法令依据。在建议法院中心论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实行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司法检查的一种弥补方法,一起也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供给终究的法令保证手法。就其实质而言,实行诉讼也是一种行政诉讼。它“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司法检查(直接的司法检查是相对人提申述讼,恳求法院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给予救助),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提申述讼,而内行政机关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的时分,相对人建议行政行为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定行政行为具有实行力气
但是,要建构这样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准则无疑有其理论上的妨碍。一般以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 这便是行政法学界所公认的被告“恒定性”理论。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且只能是行政主体。这似乎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议的,故而被学界称之为行政诉讼的特征。
但是,正如笔者前文论述的,尽管行政之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作原告,但并不能扫除行政主体在特殊情况下有提申述讼并成为原告的或许。如我国行政诉讼已把行政机关恳求实行案子归入行政诉讼法的司法检查规模,尽管仅仅书面检查,但立法本意则在对被恳求实行的行政办法予以必要司法检查,以兼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一方合法权益之效,正与行政之诉的性质与意图相契合。那种以为内行政诉讼中,只要行政相对一方有诉权,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要辩论权而没有诉权的观念现已开端遭到质疑与驳斥。其实,诉就其实质而言,不过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施行的各种诉讼行为和活动的总称。诉权则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行政相对一方恳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检查的行为是诉,行政主体建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行为也是诉。这正才干真实表现“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的法令位置相等的”准则。诚如我国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所说,今天,公民与国家之公法联系,已由传统之权力遵守联系,转变为权力责任联系,因此,行政诉讼之含义,除保证公民权益与保证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外,已兼有处理国家或公共集体与公民相互间发作的公法上争议之效果。[⑨]这样,行政实行诉讼准则的建构妨碍也就不攻自破了。
在现阶段,将非诉实行诉讼化的现实含义在于:
(一)完成“司法与行政别离”。
非诉行政实行中法院包办行政强制实行的决议权、施行权、争议裁决权,缺少必要的约束。这三项权力应内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合理分配。引进实行诉讼后,法院专司裁判权,实行权回归行政机关,法院只担任对行政决议的合法性的检查,详细实行由行政机关担任。这样,在坚持司法实行的魂灵—法院检查的一起,将实行施行功能别离出来,更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检查,一起,有利于行政效率的进步。
(二)树立实行诉讼契合任何争议由司法终究处理准则。
内行政法联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位置悬殊,权力的不对等使相对人处于弱势位置。行政诉讼能够给相对人以权力救助,但当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述又不实行行政责任时,其权力救助时机或许损失,而行政机关提起的实行诉讼其意图在于维护行政法治,一起也给相对人另一个权力救助的时机,也利于树立起行政强制实行的纠错机制,能彻底处理争议,契合任何争议由司法终究处理准则。
(三)完成公平、公平的法令准则,真实树立官民相等的观念。
公平公平是法令所寻求的终极方针,也是司法实践所寻求的方针。在现行行政强制实行准则下,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述又不实行行政责任上具有能够宽宥的事由后应承当对其晦气的法令结果,即只能承受法院的强制实行。由于其已抛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助途径,又被约束了强制实行检查程序的抗辩权。而法院作出的强制实行决议,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和恳求再审,这有违公平、公平的法令准则。实行诉讼的树立就会起到弥补当事人程序权力的效果,相对人在此程序中,能够进犯行政决议的合法性,假如其建议正确,法院应当决议不实行行政决议,使其程序权力得以在实行诉讼中行使,然后有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平、公平准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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