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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前借款但合同离婚后生效 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7:45
【底子案情】2007年10月29日,王某自己并代表其妻吴某与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漯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购买漯河市柳江路某小区69号4幢房子一套。2007年11月3日,工行五一路支行与王某、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漯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告贷合同》(下称“告贷合同”),约好王某因购房向工行五一路支行告贷24.5万元,并以所购房子悉数价值作典当,作为归还告贷本息和承当相关费用的担保;并约好《告贷合同》在处理典当挂号之日收效。随后,王某自己并与吴某一道与工行五一路支行、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漯河市预购商品房典当告贷合同》,约好了每期于每月20日前归还告贷,并以坐落漯河市柳江路某小区69号4幢的一套房子作为告贷典当担保物,于2008年3月30日处理了典当挂号。2008年9月29日,工商银行向王某发放告贷24.5万元。但2008年1月19日,王某和吴某协议离婚,并约好婚姻期间的一切债款由王某担任归还。并且从2008年3月14日以来,吴某、王某均为他们所购买的漯河市柳江路某小区69号4幢房子的产权人。然而在告贷发放后,因为王某归还了三期欠款后未再归还告贷。因而工行五一路支行以王某底子违约为由,宣告告贷合同提早到期,要求王某、吴某一起提早结清悉数告贷本息。【审判】法院经审理以为,王某和工行五一路支行、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告贷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合法有用,各方均应严厉实行合同所约好的权力责任。工行五一路支行按约向王某实行了发放告贷的责任,王某理应依照合同约好如期实行还本付息的责任。王某未按约实行还本付息的行为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好,应对此承当违约责任。工行五一路支行要求王某归还悉数告贷本息的恳求,契合法律规则,应予以支撑。一起告贷合同是在王某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定的,标明其时夫妻两边对告贷买房一事达成了一致,虽告贷发放时期是在王某与吴某离婚后,但两边告贷的意图是为置办住宅。据此法院承认该笔告贷是王某和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虽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婚姻期间一切的债款由王某担任归还,但该约好不能对立第三人,故判定王某和吴某对该笔告贷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分析】夫妻在离婚时对一起债款进行约好由其间的一方承当,因为未获得债权人的赞同,因而不能对立第三人是清楚明了的。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告贷合同》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定的,但依据合同约好,告贷合同在处理典当挂号后收效,而典当挂号是两边在离婚后才处理的,因而该告贷合同是在离婚后才收效的,相应的银行也是在夫妻离婚后发放的告贷。因而,该告贷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便成为本案审理的焦点。笔者以为该告贷应归于夫妻一起债款,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1、从告贷意图看,该告贷应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在本案中,王某自己并代表吴某与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漯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清晰约好了房子付款的方法为按揭。这标明夫妻两边对告贷买房一事达成了一致。并且,王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工行五一路支行签定了《告贷合同》。尽管该合同是在王某与吴某离婚后处理典当挂号才收效的,银行告贷也是在离婚后发放的,但该合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定的,该债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清晰并将跟着典当挂号的完结而必定发生,因而该债款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款。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的规则,王某所欠银行的告贷归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款,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2、从夫妻两边所购买的房子的产业性质上看,该告贷应归于夫妻一起债款。本案中,王某与吴某所购买的商品房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加之在两边所购买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王某和吴某二人均为产权人,因而该房子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无庸置疑。而王某所欠银行的债款是因购买该房子而欠下的,因为因置办夫妻一起产业所负的债款也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因而,本案中的银行告贷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由王某和吴某一起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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