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哪些内容是无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7:09
核心内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对等归于无效协议吗?下文听讼网小编现已为我们整理了相关事例进行具体解说,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张某某(男)与赵某(女)配偶于婚姻存续期间签定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为:若男方(张某某)提出离婚,男方将抛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仍然由男方承当,别的男方需付出女方抚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赵某)提出离婚,女方将付出男方抚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定后,男方(张某某)提出离婚,赵某则提出张某某须实施协议方赞同与其离婚,但张某某以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在准则,归于无效的协议。
【焦点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在准则,归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协议有用,由于该份协议属附收效条件的合同,且两边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签定协议时是实在的意思表明。
【法令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张某某与赵某的这份协议归于无效协议,理由如下:
首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则: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起案子中,张某某与赵某的这份协议以抛弃房产及付出巨额的所谓生活费为挟制不得离婚的条件,明显约束了婚姻自在准则中的离婚自在,而且这份协议内容是不对等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准则。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十五条规则: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条件是违反法令规则或许不可能发作的,应当确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现已侵犯了离婚自在,明显现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则,归于无效的合同。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张某某(男)与赵某(女)配偶于婚姻存续期间签定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为:若男方(张某某)提出离婚,男方将抛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仍然由男方承当,别的男方需付出女方抚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赵某)提出离婚,女方将付出男方抚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定后,男方(张某某)提出离婚,赵某则提出张某某须实施协议方赞同与其离婚,但张某某以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在准则,归于无效的协议。
【焦点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在准则,归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协议有用,由于该份协议属附收效条件的合同,且两边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签定协议时是实在的意思表明。
【法令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张某某与赵某的这份协议归于无效协议,理由如下:
首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则: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起案子中,张某某与赵某的这份协议以抛弃房产及付出巨额的所谓生活费为挟制不得离婚的条件,明显约束了婚姻自在准则中的离婚自在,而且这份协议内容是不对等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准则。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十五条规则: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条件是违反法令规则或许不可能发作的,应当确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现已侵犯了离婚自在,明显现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则,归于无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