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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42)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22:17
某市法院受理了我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托付黄律师作为署理人,授权托付书中仅写明署理规模为“全权署理”。关于托付署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郭某现已托付了署理人,能够不出庭参与诉讼
B.法院能够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用
C.黄律师能够代为抛弃诉讼请求
D.假如珍妮要托付署理人代为诉讼,有必要托付我国公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诉讼署理。
选项A过错。《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则,受送达人有诉讼署理人的,能够送交其署理人签收。
选项C过错。《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则,授权托付书有必要记明托付事项和权限。诉讼署理人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诉讼请求,进行宽和,提起反诉或许上诉,有必要有托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可知,“代为抛弃诉讼请求”的,有必要通过特别授权。黄律师的授权托付书中仅写“全权署理”而无详细授权时,视为一般署理。因而,黄律师不能够代为抛弃诉讼请求。
选项D过错。《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安排在人民法院申述、应诉,需求托付律师署理诉讼的,有必要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据此可知,外国人托付律师参与诉讼时只能托付我国的律师,可是托付律师之外其他人署理诉讼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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