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9:38

确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依法进行土地挂号,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办理部门详细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议或报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办理部门下达处理决议。
第二章 国家土地一切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四条 根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则,凡其时没有将土地一切权分配给农人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施行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批改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人团体范围内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运用权,土地一切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归于国家一切。土改时已分配给农人一切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边未经征用的农人团体一切土地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归于国家一切。公路两边维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备用地归于国家一切。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对电力通讯运营单位可确认为他项权力。
第十条 戎行接纳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归于国家一切。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前史最高洪水位或许规划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一切权分配给农人,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人团体运用的外,归于国家一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办理的水库、途径等水利工程用地归于国家一切。水利工程办理和维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人团体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人团体悉数进行移民安顿并调剂土地后,搬迁农人团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一切。但移民后原团体仍持续运用的团体一切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一切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人团体建制被吊销或其人口悉数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一切。持续运用原有土地的原农人团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运用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