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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能否约定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5:28
行政合同估量咱们不是多么了解,由于它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种新式的行政管理手法,这些年在咱们身边也经常遇到,由于行政合同有用的结合了公民来参加国家行政,让公民走进了行政管理中来。那么行政合同能否约好裁定?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咱们解说。
1994年《裁定法》第3条中规则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能否裁定,我以为不该混为一谈,而应当区分为以下几种景象:(1)行政机关因行使其行政职权与行政相对人发作的争议,触及到社会公益,当事人无权对其实体权益进行处置,因而,此类争议不管法令是否规则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均不行裁定;(2)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不归于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而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只要不触及公益和第三人权益,当事人应当能够依据裁定协议提请裁定;(3)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且争议实体权益不能由当事人自在处置的,应当不答应裁定,但假如争议的实体权益能够由当事人自在处置的,则应当考虑将其归入可裁定事项的规模;(4)行政合同争议能否裁定,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行政合同大多触及到社会公益,当事人对其实体权益的处置往往遭到严厉约束,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合同争议应当归于不能裁定的争议。但在单个特别情况下,依据行政合同争议的具体内容,有关实体权益能够由当事人自在处置的,则应当答应裁定。
我国台湾“裁定法”中没有“行政争议”的概念,因而也没有“行政争议”能否裁定的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定立法将能够裁定的争议事项限定为“民事争议”或“相等主体之间的争议”或“依法能够宽和的争议”,就现已将“行政争议”扫除在裁定规模之外,再以罗列方法明文规则“行政争议”不能裁定,并无太大的必要性。我国台湾“裁定法”只答应将依法能够宽和的争议交给裁定,而依法能够宽和的争议只能是相等主体之间发作的私法上的争议,因而,非相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天然不归于该“裁定法”界定的可裁定事项的规模。可见,在制止将非相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提交裁定的问题上,两岸的情绪根本共同。
1994年《裁定法》以罗列方法界定可裁定事项,尽管看似明晰,但实际上未能精确地反映适合裁定的事项规模。一方面,有些适合裁定的争议事项,未被归入可裁定事项的规模;另一方面,有些不宜裁定的争议事项,却没有被扫除在裁定规模之外。这种情况,与现代裁定理念明显不相契合。因而,大陆裁定准则的变革,应当将精确界定可裁定事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立法上也有将裁定引进行政合同胶葛的先例。如,国务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揽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21条规则:“合同两边发作胶葛,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合同两边能够依据承揽经营合同规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裁定。”我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则了“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农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请求裁定。”这是比较典型的经过非讼手法来处理行政合同胶葛的比如。还有一品种型便是像人事部内建立专门裁定聘任合同胶葛组织的做法,这种裁定方法首要适用于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及行政机关与所属下级组织或公务员之间订立的特定品种的行政合同。这样的对裁定准则的引进为咱们供给了很好的学习 。
也不能把不能约好的裁定硬塞进行政合同中来,所以咱们要就事论事,灵活处理。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欢迎咱们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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