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失败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4:55中小企业融资租借事务失利事例剖析
因为中小企业融资租借的优越性,其往往作为企业更新设备的首选方法。但即使是同一中小企业融资租借事务,不同的租借方法也会使税收担负有所不同,因而企业能够就此进行税收谋划,但一起要留意防止因为对所选方法相关法规的运用过错,而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偷税的状况发作。
在生产运营中,企业能够采纳不同的筹资方法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如从银行获得告贷或以企业的盈利自行购买以及采纳中小企业融资租借获取设备等。其间,中小企业融资租借是企业最常采纳的方法,与其他途径比较,它不但能够协助企业节省资金本钱,下降企业的财政危险,而且能够减轻税收担负。可是,在同一个中小企业融资租借事务中,不同的租借方法会带来不同的税负,其所触及的税种及相应的税率存在着较大的距离,因而企业便可充分运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税收谋划。与此一起,企业在进行税收谋划时,也应留意对所选方法应纳税额的精确核算,谨防呈现因为对税收法规了解缺乏、乱用条款,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状况。
一、案情介绍
红星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中小企业融资事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2004年6月份,红星公司依照中南公司所要求的标准、类型、功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获得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估计运用年限为10年(城市保护建造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红星公司依据状况,拟将该设备选用中小企业融资租借方法租给中南公司,红星公司的财政人员为公司拟定了以下两套租借计划:
【计划1】租期十年,租借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中南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中南公司于每年年头付出租金100万元。
【计划2】租期八年,租金总额800万元,中南公司于每年年头付出租金100万元,租借期满,红星公司将设备残值回收,设备残值200万元。
二、红星公司对计划的剖析及挑选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租借事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则: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营中小企业融资租借事务的单位所从事的中小企业融资租借事务,不管租借的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中小企业融资租借事务,租借的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借的货品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