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23: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村庄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触及村庄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触及村庄土地承揽民事胶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揽合同胶葛;
(二)承揽运营权侵权胶葛;
(三)承揽运营权流通胶葛;
(四)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
(五)承揽运营权承继胶葛。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因未实践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恳求处理。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到书面裁定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则处理。
当事人未达到书面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村庄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告诉裁定安排。但另一方当事人承受裁定统辖后又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并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揽合同胶葛,以发包方和承揽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揽方是指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村庄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法承揽村庄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依照下列景象承认:
(一)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揽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则的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揽胶葛案子的处理
第五条 承揽合同中有关回收、调整承揽地的约好违反村庄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则的,应当承认该约好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回收、调整承揽地,或许因发包方回收承揽方弃耕、撂荒的承揽地发作的胶葛,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揽地另行发包,承揽方恳求返还承揽地的,应予支撑;
(二)发包方已将承揽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揽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一起被告,恳求承认其所签定的承揽合同无效、返还承揽地并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但归于承揽方弃耕、撂荒景象的,对其补偿丢失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恳求获益方补偿其在承揽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撑。
第七条 承揽合同约好或许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揽期限短于村庄土地承揽法规则的期限,承揽方恳求延伸的,应予支撑。
第八条 承揽方违反村庄土地承揽法第十七条规则,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或许对承揽地形成永久性危害,发包方恳求承揽方中止危害、康复原状或许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村庄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回收承揽地前,承揽方现已以转包、租借等方法将其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给第三人,且流通期限没有届满,因流通价款收取发作的胶葛,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承揽方现已一次性收取了流通价款,发包方恳求承揽方返还剩下流通期限的流通价款的,应予支撑;
(二)流通价款为分期付出,发包方恳求第三人依照流通合同的约好付出流通价款的,应予支撑。
第十条 承揽方交回承揽地不契合村庄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程序的,不得承认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中,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流通价款、流通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权的,应予支撑。但下列景象在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开端运用承揽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逼迫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给第三人,承揽方恳求承认其与第三人签定的流通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撑。
发包方阻止承揽方依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承揽方恳求扫除阻碍、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十三条 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
第十四条 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第十五条 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补偿债款的,应当承认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第十六条 因承揽方不收取流通价款或许向对方付出费用的约好发作胶葛,当事人洽谈改动无法达到一起,且持续实行又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发作改动的客观状况,依照公正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租借地流通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则处理。除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归于林地承揽运营外,承揽地交回的时刻应当在农作物收成期完毕后或许下一播种期开端前。
对进步土地出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恳求承揽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撑。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许其他安排、个人私行截留、扣缴承揽收益或许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收益,承揽方恳求返还的,应予支撑。
发包方或许其他安排、个人建议抵销的,不予支撑。
三、其他方法承揽胶葛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承揽费、承揽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承揽权的,应予支撑。但在发包方将村庄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现已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经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后建议优先承揽权的,不予支撑。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定两个以上承揽合同,承揽方均建议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现已依法挂号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二)均未依法挂号的,收效在先合同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则无法承认的,现已根据承揽合同合法占有运用承揽地的人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但争议发作后一方强行先占承揽地的行为和现实,不得作为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未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租借、入股、典当等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发包方恳求承认该流通无效的,应予支撑。但非因承揽方原因未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的在外。
承揽方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除法令或许本解说有特别规则外,依照有关家庭承揽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规则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揽运营权承继胶葛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撑。
承揽方已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以转包、租借等方法流通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青苗补偿费归实践投入人一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一切人一切。
第二十三条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抛弃一致安顿的家庭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安顿补助费的,应予支撑。
第二十四条 村庄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依照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承认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存案的当地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当地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分配方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其他方法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或许权力义务承受者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五、其他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触及本解说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胶葛案子时,应当侧重进行调停。必要时能够托付人民调停安排进行调停。
第二十七条 本解说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受理的第一审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则。
实施前现已收效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起的,以本解说为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实施方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实施方法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适用本实施方法。
草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方法》和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其所属的村庄运营处理安排、林业处理安排担任详细处理作业。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并清晰承当详细处理功能的安排和岗位。
村庄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担任村庄土地承揽运营胶葛裁定作业。
第四条 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和村庄土地承揽运营胶葛裁定的作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家庭承揽
第五条 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村庄土地,承揽期为国家规则的法定时限;半途承揽的期限为法定时限的剩下期限。承揽期满,由土地承揽运营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持续承揽。
第六条 发包方是指依法一切村庄土地或许依法运用国有土地的本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
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挂号在册的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
非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其他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一切或许国家一切依法由本团体经济安排运用的村庄土地。
第七条 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承揽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收效。
没有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或许承揽合同违反法令、法规规则的,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则补签或许从头签定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1式4份,承揽两边各执1份,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或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1份。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拘留承揽合同。
犁地、林地承揽合同的演示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别离拟定。
第八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户长时间无偿运用。
承揽到户的职责山,按承揽合同约好履行。
第九条 承揽方不得弃耕疏弃承揽犁地。承揽方暂时不能播种的,应当托付别人代耕;代耕1年以上的,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承揽方将承揽犁地弃耕疏弃逾越1年又不托付别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安排代耕。代耕期间,土地运营收益归代耕者一切。承揽方要求康复从事该土地运营的,应当提早告诉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成后交还承揽方运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担任村庄土地承揽合同、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的挂号、发放、建档等作业。
承揽合同当事人有权查询、仿制与其相关的挂号材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供给便当,不得回绝或许约束。
第十一条 已归入承揽犁地处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原承揽联系不变,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回收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承认其林地承揽权,发放林权证,归入林地处理。
第十二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是承揽方享有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法令凭据;其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私行改动、涂抹。
第十三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毁损、丢失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承揽方的恳求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补发。
第十四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求对承揽地切割运营的,应当自行洽谈决议,并依法处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承揽方应当依法维护和合理运用承揽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行取土、挖砂等损坏土地播种、运营条件;
(二)在承揽地上不合法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动土地农林业用处。
第三章 其他方法的承揽
第十六条 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庄土地,由村庄团体经济安排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发包。在平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
第十七条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发包方应当对每宗土地拟定详细的承揽计划。
承揽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承揽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用处、承揽方法、承揽主体规模、承揽期限、开发处理进展、两边权力义务、违约职责、承揽费付出方法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纳揭露洽谈方法承揽的,其承揽计划还应当包含承揽底价。
承揽计划应当向本团体经济安排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以投标、拍卖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经过揭露竞标、竞价承认。
以揭露洽谈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由发包方与承揽方一起议定,并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
承揽费由发包方地点团体经济安排按规则一致处理,其运用计划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并向全体成员发布。
第十九条 承揽期满后,发包方应当及时回收承揽土地,另行发包。再次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其他安排或许个人的,原承揽方在平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揽权。
第四章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维护
第二十条 承揽方对依法获得的家庭承揽土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对依法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享有流通的权力。承揽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处理征收、征用手续,承揽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略其法定权益。
第二十一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因婚姻、出世、逝世、升学、从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化的,不影响承揽合同的效能。
第二十二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回收其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的犁地。
第二十三条 在村规民约中,不得约好危害农户土地承揽运营权益的内容。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掠夺、危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第二十四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
承揽期内有下列特别景象之一,需求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犁地恰当调整的,必须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赞同:
(一)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揽方自愿抛弃钱银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外),要求持续承揽土地的;
(三)兴办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许实施村庄建造规划占用承揽地的;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
(一)团体经济安排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经过依法开垦等方法添加的犁地;
(三)承揽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犁地;
(四)发包方依法回收的土地。
上款所列村庄土地应当向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揭露,在调整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之前,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安排代耕。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规范和安顿计划时,应当听取被征地的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
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当付出给被征地承揽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揽方,并予以发布,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截留、拖欠。
第二十七条 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在承认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计划时,应当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定时向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发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处理、运用和分配状况,承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五章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在坚持家庭承揽运营准则和安稳村庄土地承揽联系的基础上,遵从相等洽谈、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进行,不得改动土地的农林业用处。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阻碍或许逼迫承揽方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
第二十九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能够是法令和政策答应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其他安排或许个人。平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农户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流通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别离拟定的犁地、林地流通格局文本,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签定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承揽方能够托付发包方或许中介安排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托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定书面托付合同,并由托付方出具书面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
受托方不得逾越托付方的授权,不得危害托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方法将土地承揽运营权部分或许悉数流通的,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 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换的,交换当事人应当与发包方从头签定土地承揽合同。
依法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承揽方应当提早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恳求,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恳求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换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恳求书、流通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家庭承揽方法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存案或许赞同的证明;
(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或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恳求材料之日起,契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作业日内进行改动挂号,并报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换发相应权证。国家规则需求公示的,从其规则。不予改动挂号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家庭承揽方之间能够自愿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联合开展农林业协作出产。股份协作闭幕或许协作运营期满时,以承揽土地运营权入股的承揽土地应当退回原承揽方。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经原承揽方的书面赞同后,能够采纳转包、租借等方法依法再流通。原流通合同对再流通已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三十七条 未承揽到户的村庄团体林地运用权及其林木等附着物以揭露协议方法流通的,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后方可签定流通合同。对财物价值承认不一起需求评价的,由有相应资质的安排进行森林资源财物评价。
第三十八条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庄土地,依照村庄土地承揽法等法令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则,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转让、入股、典当或许以其他方法流通。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不得危害相邻土地权力人和村庄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状况进行辅导、处理、监督、查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供给有关土地承揽或许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材料并照实阐明有关状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信息库,及时发布流通供求信息,供给事务辅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树立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有形商场。
第六章 胶葛调处和法令职责
第四十二条 发作村庄土地承揽运营胶葛,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乡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停。
经调停达到协议的,应当制造胶葛调停协议书。调停协议书应当写明调停恳求、调停事由和协议成果,别离由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并加盖调停安排或许安排的印章。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以及达到调停协议后又反悔的,能够向村庄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林地承揽胶葛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三条 发包方违反本实施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承揽期不契合法定时限的;
(二)拘留承揽合同的;
(三)私行改动或许免除村庄土地承揽合同的;
(四)私行改动或许涂抹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记载内容的;
(五)未依照本实施方法规则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庄土地的;
(六)未依照本实施方法规则调整承揽地、分配村庄土地补偿费的;
(七)阻碍承揽方依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
(八)其他危害承揽方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承揽方违反本实施方法第十五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许地点单位责令其期限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按规则挂号、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的;
(二)运用职权拘留或许私行更改承揽方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的;
(三)对有关村庄土地承揽的投诉、告发不及时受理的;
(四)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土地承揽运营权和流通自主权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危害承揽方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发包原团体一切的村庄土地,参照本实施方法履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法实施曾经农人已开垦的村庄团体一切的土地,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应与其签定承揽合同,归入村庄土地承揽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法实施曾经颁布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契合有关规则的,持续有用。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方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触及村庄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触及村庄土地承揽民事胶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揽合同胶葛;
(二)承揽运营权侵权胶葛;
(三)承揽运营权流通胶葛;
(四)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
(五)承揽运营权承继胶葛。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因未实践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恳求处理。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到书面裁定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则处理。
当事人未达到书面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村庄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告诉裁定安排。但另一方当事人承受裁定统辖后又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并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揽合同胶葛,以发包方和承揽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揽方是指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村庄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法承揽村庄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依照下列景象承认:
(一)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揽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则的人逝世、丢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许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揽胶葛案子的处理
第五条 承揽合同中有关回收、调整承揽地的约好违反村庄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则的,应当承认该约好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回收、调整承揽地,或许因发包方回收承揽方弃耕、撂荒的承揽地发作的胶葛,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揽地另行发包,承揽方恳求返还承揽地的,应予支撑;
(二)发包方已将承揽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揽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一起被告,恳求承认其所签定的承揽合同无效、返还承揽地并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但归于承揽方弃耕、撂荒景象的,对其补偿丢失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恳求获益方补偿其在承揽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撑。
第七条 承揽合同约好或许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揽期限短于村庄土地承揽法规则的期限,承揽方恳求延伸的,应予支撑。
第八条 承揽方违反村庄土地承揽法第十七条规则,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或许对承揽地形成永久性危害,发包方恳求承揽方中止危害、康复原状或许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村庄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回收承揽地前,承揽方现已以转包、租借等方法将其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给第三人,且流通期限没有届满,因流通价款收取发作的胶葛,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承揽方现已一次性收取了流通价款,发包方恳求承揽方返还剩下流通期限的流通价款的,应予支撑;
(二)流通价款为分期付出,发包方恳求第三人依照流通合同的约好付出流通价款的,应予支撑。
第十条 承揽方交回承揽地不契合村庄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程序的,不得承认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中,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流通价款、流通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权的,应予支撑。但下列景象在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开端运用承揽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建议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逼迫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给第三人,承揽方恳求承认其与第三人签定的流通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撑。
发包方阻止承揽方依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承揽方恳求扫除阻碍、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第十三条 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
第十四条 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第十五条 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补偿债款的,应当承认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第十六条 因承揽方不收取流通价款或许向对方付出费用的约好发作胶葛,当事人洽谈改动无法达到一起,且持续实行又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发作改动的客观状况,依照公正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租借地流通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则处理。除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归于林地承揽运营外,承揽地交回的时刻应当在农作物收成期完毕后或许下一播种期开端前。
对进步土地出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恳求承揽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撑。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许其他安排、个人私行截留、扣缴承揽收益或许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收益,承揽方恳求返还的,应予支撑。
发包方或许其他安排、个人建议抵销的,不予支撑。
三、其他方法承揽胶葛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承揽费、承揽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建议优先承揽权的,应予支撑。但在发包方将村庄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现已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经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后建议优先承揽权的,不予支撑。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定两个以上承揽合同,承揽方均建议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现已依法挂号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二)均未依法挂号的,收效在先合同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则无法承认的,现已根据承揽合同合法占有运用承揽地的人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但争议发作后一方强行先占承揽地的行为和现实,不得作为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未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租借、入股、典当等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发包方恳求承认该流通无效的,应予支撑。但非因承揽方原因未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等证书的在外。
承揽方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除法令或许本解说有特别规则外,依照有关家庭承揽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规则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揽运营权承继胶葛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撑。
承揽方已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以转包、租借等方法流通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青苗补偿费归实践投入人一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一切人一切。
第二十三条 承揽地被依法征收,抛弃一致安顿的家庭承揽方,恳求发包方给付现已收到的安顿补助费的,应予支撑。
第二十四条 村庄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依照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承认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存案的当地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当地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分配方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其他方法承揽中,承揽方的承继人或许权力义务承受者恳求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的,应予支撑。
五、其他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触及本解说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胶葛案子时,应当侧重进行调停。必要时能够托付人民调停安排进行调停。
第二十七条 本解说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受理的第一审案子,适用本解说的规则。
实施前现已收效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起的,以本解说为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实施方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实施方法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适用本实施方法。
草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方法》和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其所属的村庄运营处理安排、林业处理安排担任详细处理作业。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并清晰承当详细处理功能的安排和岗位。
村庄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担任村庄土地承揽运营胶葛裁定作业。
第四条 村庄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处理和村庄土地承揽运营胶葛裁定的作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家庭承揽
第五条 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村庄土地,承揽期为国家规则的法定时限;半途承揽的期限为法定时限的剩下期限。承揽期满,由土地承揽运营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持续承揽。
第六条 发包方是指依法一切村庄土地或许依法运用国有土地的本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
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挂号在册的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
非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其他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一切或许国家一切依法由本团体经济安排运用的村庄土地。
第七条 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承揽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收效。
没有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或许承揽合同违反法令、法规规则的,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则补签或许从头签定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1式4份,承揽两边各执1份,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或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1份。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拘留承揽合同。
犁地、林地承揽合同的演示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别离拟定。
第八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户长时间无偿运用。
承揽到户的职责山,按承揽合同约好履行。
第九条 承揽方不得弃耕疏弃承揽犁地。承揽方暂时不能播种的,应当托付别人代耕;代耕1年以上的,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承揽方将承揽犁地弃耕疏弃逾越1年又不托付别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安排代耕。代耕期间,土地运营收益归代耕者一切。承揽方要求康复从事该土地运营的,应当提早告诉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成后交还承揽方运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担任村庄土地承揽合同、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的挂号、发放、建档等作业。
承揽合同当事人有权查询、仿制与其相关的挂号材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供给便当,不得回绝或许约束。
第十一条 已归入承揽犁地处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原承揽联系不变,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回收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承认其林地承揽权,发放林权证,归入林地处理。
第十二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是承揽方享有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法令凭据;其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私行改动、涂抹。
第十三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毁损、丢失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承揽方的恳求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补发。
第十四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求对承揽地切割运营的,应当自行洽谈决议,并依法处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承揽方应当依法维护和合理运用承揽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行取土、挖砂等损坏土地播种、运营条件;
(二)在承揽地上不合法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动土地农林业用处。
第三章 其他方法的承揽
第十六条 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庄土地,由村庄团体经济安排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发包。在平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
第十七条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发包方应当对每宗土地拟定详细的承揽计划。
承揽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承揽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用处、承揽方法、承揽主体规模、承揽期限、开发处理进展、两边权力义务、违约职责、承揽费付出方法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纳揭露洽谈方法承揽的,其承揽计划还应当包含承揽底价。
承揽计划应当向本团体经济安排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以投标、拍卖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经过揭露竞标、竞价承认。
以揭露洽谈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由发包方与承揽方一起议定,并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
承揽费由发包方地点团体经济安排按规则一致处理,其运用计划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并向全体成员发布。
第十九条 承揽期满后,发包方应当及时回收承揽土地,另行发包。再次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其他安排或许个人的,原承揽方在平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揽权。
第四章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维护
第二十条 承揽方对依法获得的家庭承揽土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对依法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享有流通的权力。承揽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处理征收、征用手续,承揽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略其法定权益。
第二十一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因婚姻、出世、逝世、升学、从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化的,不影响承揽合同的效能。
第二十二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回收其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的犁地。
第二十三条 在村规民约中,不得约好危害农户土地承揽运营权益的内容。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掠夺、危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第二十四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
承揽期内有下列特别景象之一,需求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犁地恰当调整的,必须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赞同:
(一)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揽方自愿抛弃钱银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外),要求持续承揽土地的;
(三)兴办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许实施村庄建造规划占用承揽地的;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
(一)团体经济安排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经过依法开垦等方法添加的犁地;
(三)承揽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犁地;
(四)发包方依法回收的土地。
上款所列村庄土地应当向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揭露,在调整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之前,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安排代耕。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规范和安顿计划时,应当听取被征地的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
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当付出给被征地承揽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揽方,并予以发布,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截留、拖欠。
第二十七条 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在承认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计划时,应当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定时向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发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处理、运用和分配状况,承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五章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在坚持家庭承揽运营准则和安稳村庄土地承揽联系的基础上,遵从相等洽谈、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进行,不得改动土地的农林业用处。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阻碍或许逼迫承揽方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
第二十九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能够是法令和政策答应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其他安排或许个人。平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农户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流通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别离拟定的犁地、林地流通格局文本,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签定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承揽方能够托付发包方或许中介安排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托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定书面托付合同,并由托付方出具书面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
受托方不得逾越托付方的授权,不得危害托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方法将土地承揽运营权部分或许悉数流通的,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 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换的,交换当事人应当与发包方从头签定土地承揽合同。
依法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承揽方应当提早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恳求,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恳求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换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恳求书、流通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家庭承揽方法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存案或许赞同的证明;
(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或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恳求材料之日起,契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作业日内进行改动挂号,并报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换发相应权证。国家规则需求公示的,从其规则。不予改动挂号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家庭承揽方之间能够自愿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联合开展农林业协作出产。股份协作闭幕或许协作运营期满时,以承揽土地运营权入股的承揽土地应当退回原承揽方。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经原承揽方的书面赞同后,能够采纳转包、租借等方法依法再流通。原流通合同对再流通已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三十七条 未承揽到户的村庄团体林地运用权及其林木等附着物以揭露协议方法流通的,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后方可签定流通合同。对财物价值承认不一起需求评价的,由有相应资质的安排进行森林资源财物评价。
第三十八条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庄土地,依照村庄土地承揽法等法令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则,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转让、入股、典当或许以其他方法流通。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不得危害相邻土地权力人和村庄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状况进行辅导、处理、监督、查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供给有关土地承揽或许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材料并照实阐明有关状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信息库,及时发布流通供求信息,供给事务辅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树立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有形商场。
第六章 胶葛调处和法令职责
第四十二条 发作村庄土地承揽运营胶葛,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乡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停。
经调停达到协议的,应当制造胶葛调停协议书。调停协议书应当写明调停恳求、调停事由和协议成果,别离由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并加盖调停安排或许安排的印章。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以及达到调停协议后又反悔的,能够向村庄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林地承揽胶葛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三条 发包方违反本实施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承揽期不契合法定时限的;
(二)拘留承揽合同的;
(三)私行改动或许免除村庄土地承揽合同的;
(四)私行改动或许涂抹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记载内容的;
(五)未依照本实施方法规则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庄土地的;
(六)未依照本实施方法规则调整承揽地、分配村庄土地补偿费的;
(七)阻碍承揽方依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
(八)其他危害承揽方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承揽方违反本实施方法第十五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许地点单位责令其期限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按规则挂号、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的;
(二)运用职权拘留或许私行更改承揽方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的;
(三)对有关村庄土地承揽的投诉、告发不及时受理的;
(四)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土地承揽运营权和流通自主权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危害承揽方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发包原团体一切的村庄土地,参照本实施方法履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法实施曾经农人已开垦的村庄团体一切的土地,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应与其签定承揽合同,归入村庄土地承揽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法实施曾经颁布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契合有关规则的,持续有用。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方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