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6:19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当以下职责:
1、给付仓单职责;
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便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承受和检验存货人的货品入库的职责;
保管人在承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好不契合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仓储物检验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契合合同约好的条件。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契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3、风险告诉职责;
在遇到以下状况的,保管人有职责告诉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1)货品发作变化;
2)货品接近失效期;
3)第三人对仓储物建议权力申述或扣押。
假如由于状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告诉存货人,应当先采纳必要的办法维护仓储物的安全,过后仍有职责将该状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施贮存和保管的职责;
贮存,是指保管人在承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供给必定的空间予以寄存;保管,是指保管人须供给必定的安全防范办法,以避免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职责;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停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恳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而遭受的丢失能够向存货人恳求补偿。
6、答应存货人查看和采纳样品的职责。
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赞同其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
1、给付仓单职责;
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便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承受和检验存货人的货品入库的职责;
保管人在承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好不契合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仓储物检验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契合合同约好的条件。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契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3、风险告诉职责;
在遇到以下状况的,保管人有职责告诉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1)货品发作变化;
2)货品接近失效期;
3)第三人对仓储物建议权力申述或扣押。
假如由于状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告诉存货人,应当先采纳必要的办法维护仓储物的安全,过后仍有职责将该状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施贮存和保管的职责;
贮存,是指保管人在承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供给必定的空间予以寄存;保管,是指保管人须供给必定的安全防范办法,以避免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职责;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停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恳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而遭受的丢失能够向存货人恳求补偿。
6、答应存货人查看和采纳样品的职责。
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赞同其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