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上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0:16
毒品是足以消灭一个家庭的,由于毒品是一种能够让人陷进去的东西了,想要改掉也是不简单的。假如有人涉嫌运送毒品罪,作为律师,应该怎样写运送毒品罪的上诉状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详细介绍下。
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周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贺州市官XX镇XX街92号。因涉嫌运送毒品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拘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拘捕。现拘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代书人:广东举世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 周某
上诉人不服广州铁路运送法院2010年3月5日(2010)广铁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为一审判决确认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且适用法令有误,特提起上诉,恳求贵院开庭审理并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有误
“运送毒品”在《刑法》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并非带着毒品乘坐交通工具从一地到另一地便是运送毒品。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运送毒品罪显着有误,假如上诉人构成违法,也只能定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运送毒品罪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具有包含联系。不持有毒品就不或许构成运送毒品罪,可是,有“运送”行为并非必定就构成运送毒品罪。不能想当然地断章取义,不加考虑地以为只需是带着毒品乘坐交通工具从一地到外地便是运送毒品。构成运送毒品罪,有必要具有相应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只需为了贩卖、私运毒品或以其它方法分散毒品,或许为了协助别人贩卖、私运毒品或以其它方法分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干成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称的“运送毒品”。
是否构成运送毒品罪重点在于“不合法运送”而不在于“动态持有”。以“不合法运送”为意图,这是运送毒品罪在片面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这是其差异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特征。“不合法运送”包含了为谁而运,运往什么当地,送给什么人,也便是说,毒品的来历要清晰、送往的当地要清晰、送给什么人也要清晰。而除了行为意图清晰,“不合法运送”还具有盈利的特征。运送毒品罪和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相同,都是盈利型违法,违法的终究意图便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润和酬劳。运送毒品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之间存在手法和意图的联系。运送毒品,意图是经过运送这一中介手法,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违法相衔接,获取不合法利润和酬劳。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禁毒的决议》,设立了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表现。关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精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议〉若干问题的解说》已有标明,“依据已抄获的依据不能确认不合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私运、贩卖、运送或窝藏毒品违法的,才构本钱罪”。由此可知,我国刑法确认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意图是为了在没有确凿依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违法成心的情况下,为更有利冲击毒品违法行为而运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违法中较为特别的违法方法,在违法构成上对行为人片面成心的内容要求较低,甚至在必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
对此,最高院2000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吸毒者施行的毒品违法,在确认违法现实和确认罪名上必定要稳重。吸毒者在购买、运送、存储毒品进程中被捕获的,假如没有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了其他毒品违法行为的,一般不该科罪处分,但抄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毒品数量未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科罪处分。”
在本案中,上诉人交待,警方抄获的“麻古”是他在珠海时,一个叫“阿艳”的女人帮他买的,他买“麻古”的意图是计划将这些“麻古”带回家自己啃咬。(见2009年11月3日石龙车站派出所对周文的《持续盘查笔录》第4页)作为“供需链条”的中间环节,运送毒品应该有清晰的来历与去向。可是,在本案中,现有依据短少“麻古”“供货者”“阿艳”的口供,特别是,也无法标明存在相应的“接头人”或后续贩卖的目标。在供需两端无法清晰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合法运送”的意图无法证明,运送毒品又从何谈起呢?尽管上诉人有过吸毒史,可是,却没有任何依据标明他从前有过私运、贩卖、制作、运送毒品的行为。若上诉人从前有过上述毒品违法行为,那么还权且能够推定他有“不合法运送”的嫌疑。可是,在缺少过往现实以及现有依据支撑的情况下,以为上诉人持有毒品的行为具有“不合法运送”的意图,那彻底便是任意的片面臆断。现有依据只能标明上诉人仅仅是在火车站“持有毒品”,而非以“不合法运送”为意图的“运送毒品”
许多毒品违法都是以不合法持有毒品为外在表现方法,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行为必定以持有或掌控必定数量的毒品为条件或成果。假如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送毒品,那么,只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带着毒品发作任何位移,不问是否具有“不合法运送”的意图,均可确以为运送毒品。这是对法令条文的机械了解,明显不符合立法的精力。
对此,辩解人在一审庭审中已充沛说明。可是,面临质疑,一审判决却只字不提,在缺少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偏执地确认上诉人构成运送毒品罪。试问,以掩耳盗铃的方法蔽障条文背面的法令精力,一审判决怎能让人服气!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有关运送毒品罪的上诉状的介绍了。作为当事人的辩解律师,必定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详细的要求。也期望我们能够对此有必定的学习。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周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贺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贺州市官XX镇XX街92号。因涉嫌运送毒品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拘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拘捕。现拘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代书人:广东举世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 周某
上诉人不服广州铁路运送法院2010年3月5日(2010)广铁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为一审判决确认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且适用法令有误,特提起上诉,恳求贵院开庭审理并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有误
“运送毒品”在《刑法》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并非带着毒品乘坐交通工具从一地到另一地便是运送毒品。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运送毒品罪显着有误,假如上诉人构成违法,也只能定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运送毒品罪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具有包含联系。不持有毒品就不或许构成运送毒品罪,可是,有“运送”行为并非必定就构成运送毒品罪。不能想当然地断章取义,不加考虑地以为只需是带着毒品乘坐交通工具从一地到外地便是运送毒品。构成运送毒品罪,有必要具有相应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只需为了贩卖、私运毒品或以其它方法分散毒品,或许为了协助别人贩卖、私运毒品或以其它方法分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干成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称的“运送毒品”。
是否构成运送毒品罪重点在于“不合法运送”而不在于“动态持有”。以“不合法运送”为意图,这是运送毒品罪在片面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这是其差异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特征。“不合法运送”包含了为谁而运,运往什么当地,送给什么人,也便是说,毒品的来历要清晰、送往的当地要清晰、送给什么人也要清晰。而除了行为意图清晰,“不合法运送”还具有盈利的特征。运送毒品罪和私运、贩卖、制作毒品罪相同,都是盈利型违法,违法的终究意图便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润和酬劳。运送毒品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之间存在手法和意图的联系。运送毒品,意图是经过运送这一中介手法,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违法相衔接,获取不合法利润和酬劳。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禁毒的决议》,设立了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表现。关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精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议〉若干问题的解说》已有标明,“依据已抄获的依据不能确认不合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私运、贩卖、运送或窝藏毒品违法的,才构本钱罪”。由此可知,我国刑法确认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意图是为了在没有确凿依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违法成心的情况下,为更有利冲击毒品违法行为而运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违法中较为特别的违法方法,在违法构成上对行为人片面成心的内容要求较低,甚至在必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
对此,最高院2000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吸毒者施行的毒品违法,在确认违法现实和确认罪名上必定要稳重。吸毒者在购买、运送、存储毒品进程中被捕获的,假如没有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了其他毒品违法行为的,一般不该科罪处分,但抄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毒品数量未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科罪处分。”
在本案中,上诉人交待,警方抄获的“麻古”是他在珠海时,一个叫“阿艳”的女人帮他买的,他买“麻古”的意图是计划将这些“麻古”带回家自己啃咬。(见2009年11月3日石龙车站派出所对周文的《持续盘查笔录》第4页)作为“供需链条”的中间环节,运送毒品应该有清晰的来历与去向。可是,在本案中,现有依据短少“麻古”“供货者”“阿艳”的口供,特别是,也无法标明存在相应的“接头人”或后续贩卖的目标。在供需两端无法清晰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合法运送”的意图无法证明,运送毒品又从何谈起呢?尽管上诉人有过吸毒史,可是,却没有任何依据标明他从前有过私运、贩卖、制作、运送毒品的行为。若上诉人从前有过上述毒品违法行为,那么还权且能够推定他有“不合法运送”的嫌疑。可是,在缺少过往现实以及现有依据支撑的情况下,以为上诉人持有毒品的行为具有“不合法运送”的意图,那彻底便是任意的片面臆断。现有依据只能标明上诉人仅仅是在火车站“持有毒品”,而非以“不合法运送”为意图的“运送毒品”
许多毒品违法都是以不合法持有毒品为外在表现方法,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行为必定以持有或掌控必定数量的毒品为条件或成果。假如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送毒品,那么,只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带着毒品发作任何位移,不问是否具有“不合法运送”的意图,均可确以为运送毒品。这是对法令条文的机械了解,明显不符合立法的精力。
对此,辩解人在一审庭审中已充沛说明。可是,面临质疑,一审判决却只字不提,在缺少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偏执地确认上诉人构成运送毒品罪。试问,以掩耳盗铃的方法蔽障条文背面的法令精力,一审判决怎能让人服气!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有关运送毒品罪的上诉状的介绍了。作为当事人的辩解律师,必定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详细的要求。也期望我们能够对此有必定的学习。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