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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容侵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2:02

原告吴贵妃与被告吴法坤为监护权胶葛一案,应东峰律师为原告吴贵妃署理,原告胜诉。
1988年,原告与被告之子吴桂里成婚,1989年阴历9月22日生女儿吴淑娟。1995年2月,原告之夫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1996年阴历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之妻崔花玉缔结产业赠送协议,将原告的产业比例与吴桂里的遗产计有抚恤金9000元,坐落白塔高迁上屋村粟树园当地座北朝南的三层高楼二间和房内的家俱、家用电器、用具等物品及坐落上屋村八份头溪座北朝南屋基一间(使用权)悉数赠送给原告的女儿吴淑娟。尔后,原告于同月改嫁被告之侄吴相玉。原告与吴相玉因外出经商,将上述产业和钥匙交被告暂管。1996年12月,原告从外面回来,向被告要回钥匙和产业遭被告回绝,引起监护权胶葛。
1988年2月23日,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所扣押的产业,扫除被告对原告实行对女儿监护责任的阻碍。应东峰律师依法承受原告的托付,担任其诉讼署理人参与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署理定见:
一、原告与吴桂里生前的共同产业的一半为原告一切,另一半属吴桂里的遗产。原告、原告女儿、被告、被告妻子对吴桂里的遗产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承继权。原告对自己一切的和应承继的产业依法享有处分权包含带产改嫁。
二、原告与被告及其妻签定的产业赠送协议合法有用,应受法律保护。
三、原告是女儿吴淑娟的母亲,是吴淑娟的法定监护人,对女儿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包含对女儿产业的办理权。在此情况下,被告不享有对吴淑娟的监护权包含产业办理权。
四、被告扣押吴淑娟的产业是侵略原告监护权和吴淑娟产业权的行为,应承当返还产业产、扫除阻碍的民事责任。
1998年4月1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仙白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定:限被告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吴淑娟的产业交给原告办理。诉讼费用算计250元由被告担负。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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