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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怎么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4:03
跟着国人的思维越来越敞开,未婚同居的现象也有许多。有些人在未婚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但后来两人的爱情发作变化,不再一起了。孩子是无辜的,同居所生子女抚育就触及到费用的问题,那么同居所生子女抚育费问题怎样处理?
同居所生子女抚育费问题怎样处理
爸爸妈妈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申述法院。非婚生子女与生身爸爸妈妈之间是一种根据出世而构成的天然血亲联系。在我国,传统上非婚生子女为社会品德和当事人家庭所不容,这就会使非婚生子女处于一种弱势位置。因而,为避免不与非婚生子女共同日子的生父、母一方不实行自己应尽的法令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法令用这种明文规则的方法,清晰了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应尽的责任。而至于日子费和教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等问题可由生父、母两边进行洽谈;洽谈不成时,能够申述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联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具体来说,包含两部分:榜首部分是男女两边未婚所生的子女;第二部分是已有婚姻联系的男或许女与婚姻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发作两性联系所生的子女。长期以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就带有一种轻视的眼光,非婚生子女问题是个的社会问题,这不只是触及一个品德问题,也触及一个法令问题,即非婚生子女的抚育问题。
我国法令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力进行了具体全面的法令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榜首款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可见,在我国,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与婚生子女之间权力责任的规则,也相同适用于爸爸妈妈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爸爸妈妈不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在这里,非婚生子女也相同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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