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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可出资设信托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1:56

我国银监会昨日发布《非银行金融组织行政答应事项实施方法》,清晰,境外金融组织能够作为境内信任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组织出资信任公司股权不得超越20%,且其自身及关联方出资入股的信任公司不得超越两家。
方法规则,境外金融组织作为信任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底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财政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境外金融组织为商业银行时,其本钱充足率应不低于8%;并许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任公司股权、不将所持信任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建立信任等。
方法由总则、组织建立、组织改变、组织停止、调整事务范围和添加事务种类、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答应及附则等七章构成。依据实施方法,非银行金融组织的建立、组织改变、组织停止、调整事务范围和添加事务种类、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等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行政答应。
方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组织,包含经银监会同意建立的信任公司、企业集团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轿车金融公司、钱银生意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组织驻华代表处等组织。
实施方法对信任公司法人组织建立、企业集团财政公司法人组织建立、金融租借公司法人组织建立、轿车金融公司法人组织建立、钱银生意公司法人组织建立、分支组织建立应具有的条件;法人组织和分支组织改变及停止;信任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办理事务,信任公司请求特定意图信任受托组织资历,信任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事务,财政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事务,信任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开办外汇事务,信任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轿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买卖事务,非银行金融组织开办其他新事务,以及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答应等,做出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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