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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随意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5:08

事例:2010年6月25日,刚从学校结业的徐某应聘到一家生化公司,合同期限为两年,其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的薪酬比正式用工每月少1000元。2个月后,因为徐某作业适当超卓,公司有意将徐某“转正”,但为削减开销,成心提出有必要添加2个月的试用期,不然将以徐某曾迟到一次,属违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免除劳作合同。看好该作业的徐某无法,遂明知这不是正当理由,但也只好昧心承受。
试用期不能随意定
解析:公司之举是过错的。从《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中能够得知:一是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二是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三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而本案中,试用期累计时刻已达4个月,更何况徐佳仍在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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