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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复核权”收回看中国法治进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6:45

2007年1月1日起,被“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总算从头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言论遍及认为:回收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行使死刑案子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开展进程中具有严峻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作业,并且对国家法制的开展与前进,都将发生深远的影响。
死刑复核权“下放”由来,起因于“严打”需求
因为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发生的社会影响,多年来,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成为国内外重视的焦点之一。人们遍及重视的问题是:死刑复核权为什么要下放?又为什么要从头回收?期间终究发生了什么?
这就要从27年前的一段往事说起。
据法律界权威专家介绍,1979年,“文革”刚刚完毕不久,康复被严峻损坏的公检法司次序成为燃眉之急。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了“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是,就在“两法”通往后的半年内,却发生了几起轰动中心的恶性刑事案子。
1979年9月9日,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班的交通民警因阻止一青年争夺农人出售的螃蟹时办法不妥,引起大众围观和群体性事情,多名民警遭到进犯,发生了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掷石块和趁机争夺过路大众资产、凌辱妇女事情。法律界称之为“控江路事情”。它和同期发生在北京、广州等地的一些相似案子一同,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催化剂之一。
所以,在《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43天之后,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决议,在当年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同意: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掠夺、放火等犯有严峻罪过应当判处死刑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决议,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初步。
次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了《关于死刑案子核准问题的决议》,延长了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期限: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掠夺、强奸、爆破、放火、投毒、决水和损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照1981年6月的决议,死刑复核下放的期限为1983年年末。但在那一年,中心做出的一项严峻决议——严打——使部分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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