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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鉴定结论相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0:54
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和判定定论相同吗
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不等于判定定论?路途交通事故或非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子是审判实践中的常见多发案子,审判机关一般都是根据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或非路途交通事故书(以下将两者简称为“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确定当事人的职责从而依法处理该类案子。
所以该职责确定书的司法价值不行小觑。可是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在根据系统中归于哪个根据类别却有多种说法。因为交通职责确定书与判定定论的特征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故有不少人以为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应归为判定定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念,详细理由如下:
(一)判定定论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概念辨别存在差异
交通事故确定书是公安交警部分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或许结合有关的查验、判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职责的书面材料。
所谓判定定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判定部分或指定的判定部分进行的,经过判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后作出的科学定论定见。
(二)判定定论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分,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是国家行政部分依法定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子的承办人罢了,对外他们并不对该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承当职责。
而作为判定定论的作出部分则是受延聘或指使,运用本部分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子的特别问题进行科学辨别或确定的部分。他们作出判定定论不是依职权而是受托付或受指定,他们所作出的判定定论也非行政公函而是仅代表其作为判定人定见的定论。别的判定定论的作出人员他们有必要是具有相应专业判定资历的人员,他们仅是使用本身的技术为有关部分就工作的处理供给专业的根据。
一般他们对判定定论的成果承当相应的职责。
(三)判定定论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作出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勘测、查询状况并根据有有关查验、判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职责两边的职责确定,公安交警人员作出职责确定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而判定定论则是有关部分在处理案子就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需求专业机关给出专业的定见时,托付或指使相关的专业判定
部分作出的专业定见,判定部分只要在受托付或受指使后才会作出判定定论,他是一种被迫行为而非自动行为,判定部分只需就托付或指使的事项作出客观、科学的定论即可,并不对相关案子作出任何实体处理而是将定论交由托付部分或指使部分由他们根据判定定论对案子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判定定论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救助程序差异显着
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如当事人对职责确定书不服时,能够经过行政救助手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当事人对职责确定书不服时能够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职责确定进行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还能够经过向法院申述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权,复议决议或行政判决书为终究的职责确定根据。而判定定论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故当事人对就判定定论不服时不行以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完成自己的权力,他们只能经过从头托付或指定其它判定部分作出从头判定,而从头判定部分与原判定部分间的位置是相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从属联系,从头判定定论与原判定定论的效能也是同等的,采用何种判定成果由案子处理部分予以考虑决议。
(五)判定定论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书面表现形式不同
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是处案警官依职权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其作出职责确定书的行为代表的是该国家行政机关,所以该确定书用章时加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的印章。而判定定论不只要加盖判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并且有必要有判定人自己的签名或盖章。以显现其两层职责的分管。
综上几点,笔者以为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子的重要根据不该归入判定定论一类,而是应该确定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书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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