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交付发票是否能对抗支付货款存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7:03
【案情】
被告九江县某修建公司因承建九江县保证房建造工程,与原告九江县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产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混凝土,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截止至2013年9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万元,因被告未付出货款,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定被告向原告付出货款12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未付出货款的原因是原告拖欠了270万元的发票未交给。
【不合】
本案在处理中,关于未交给发票能否对立付出货款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是,未交给发票能够对立付出货款。 理由是交给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责任,在原告不实行法定责任的景象下,被告能够此为抗辩,不付出货款。
第二种定见是,未交给发票不能对立付出货款。理由是交给发票尽管是法定责任,可是一种从合同责任,不能对立付出货款的主合同责任。
【管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一方的首要责任是交给标的物,另一方的首要责任是付出货款。假如一方不实行合同的首要责任的,另一方有权行使主合同责任的抗辩;
2、交给发票尽管是收款方的法定责任,但该责任是一种从合同责任,该责任具有辅佐主合同责任的功用,是保证债权人利益取得最大满意、合同能够完好实行所必不可少的责任;
3、主合同责任与从合同责任不具有对等性,主合同责任是根本责任,从合同责任是一种辅佐责任。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出卖人交给标的物、买受人付出价款的责任便是主合同责任,交给发票是一种从合同责任。在本案中,当出卖人即原告九江县某建材公司交给了产品混凝土后,买受人即被告九江县某修建公司理应对等地实行交给货款的责任,而不能因原告没有交给发票的从合同责任而回绝实行付出货款的主合同责任。
4、从一起实行抗辩权的条件来看,一般要求一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而且该对待给付的不实行会直接影响到合同意图的完成。主合同责任的不实行能够成为一起实行的抗辩事由,但从合同责任的不实行一般不影响合同意图的完成,不能成为抗辩事由。本案中,原告方现已交给了标的物产品混凝土,尽管未交给发票,但不影响产品混凝土的运用。故被告方应付出货款。
综上,在买卖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实行从给付责任的,不能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主给付责任的抗辩事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